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
(1)具有可转让性;
(2)仅限于金钱债权;
(3)以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为主(如已经发生的销售货款、贷款、租金);
(4)以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标的,限于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
(5)企业经营权以及各种特许经营权虽可产生预期收益,但不具备应收账款性质,不得作为应收账款质押。
类型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
因为应收账款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应收账款质押有其法律风险的特殊性。应收账款质押的主要风险点是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1、信用风险
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1)虚假的应收账款:主要是假合同、假发票、假交易;
(2)在会计准则下不能被认定为应收账款:主要是未来应收账款和附回购条款的应收账款;
(3)价格虚高:指出质人或借款人虚报应收账款价格,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金额;
(4)转让已质押的应收账款或再次出质。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1)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主要指是债务人历史违约记录多或应收账款账龄偏长;
(2)履约意愿存在瑕疵:主要是指强势买方一般会固定付款银行及账号,或以票据方式付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
3、法律风险
标的权利难以限制。如出现下述情况,质权人的权利都将面临实质性风险:
(1)当出质人擅自转让债权,而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时,将影响质权人实现权利;
(2)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应收账款质押设立时,如出质人明知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或必将负有同种债务,仍将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应优于应收账款质权得到法律保护;
(3)出质人放弃或以赠予方式间接放弃应收账款;
(4)出质人出质后,合同双方补充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将影响质押效力。根据《合同法》,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未通知债务人,将影响质押效力。根据《合同法》,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确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权,却无权利凭证,目前采用“书面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进行确权。但是,由于“权利虚假”、“价格虚高”等失信行为的存在,加之质押登记存在的多个漏洞,应收账款质权的确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如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质权人应及时行使代为求偿权;
(2)债务人向出质人付款后,应收账款即归于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质权人无法优先受偿,也不能对抗司法机关查冻扣;
(3)出质人挪用款项,无法追及债务人;
(4)如出质人破产清算,应收账款质押难以优先受偿。
操作风险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同一笔应收账款可由不同质权人同时办理多次质押登记;如同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不同机构,均办理登记,则登记在先的质权优于后登记的质权,质权人必须防范重复质押导致的风险。
2、防止出现质押登记失效
(1)出质人要素变更引发的风险。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如果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质押登记可能失效。
(2)质押期限届满引发的风险。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3、质押登记不规范的风险
在现实情况中可能出现登记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上传登记协议或者上传有瑕疵的登记协议;登记不完整等。
如出现上述问题,将会导致质押财产界定不清,应收账款无法特定化,权利难以主张以及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效力下降。既然应收账款质押中存在这么多法律风险,那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解决方案。
【风险防范措施】
强化对应收账款的审查
1、审查形成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付款条件等内容;
2、审查付款人的支付能力、信用状况及可能行使的付款抗辩权;
3、审查出质人是否已经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如尚未履行,还需审查出质人的履约能力情况;
4、向信贷征信机构查询确认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情况,防止出现重复质押。
完善相关合同条款,严格落实质押登记
1、依法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严格约束出质人的行为。
2、与出质人、付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付款人只能通过质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付款,加强资金监管。
3、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展期登记。
4、最大限度争取付款人放弃抵消权等付款抗辩权,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加强贷后检查,及时行使权利
1、随时跟踪应收账款风险变化情况,如存在付款人支付能力不足、应收账款可能灭失或数额大幅减少等重大实现风险,要求补充提供担保。
2、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时效管理,督促出质人及时向付款人主张权利,如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则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
3、加强对出质人行为的监督,如出质人恶意转让应收账款或放弃合同权利,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
4、如发生付款人未通过资金监管账户付款的情形,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追究付款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