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请同时按 Ctrl 和 D,谢谢
400-688-2916
手机APP-安卓
“信托刚兑”的两难抉择
阅读 1369发布日期 1970-01-01

 

     近日,随着中信信托高调处理三峡全通信托计划,进行了近乎现场直播式多次新闻发布会,将信托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尤其是项目抵押物的产权人国有企业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推到了聚光灯下,使得刚兑的潜行规出现了松动。如何在当前信托规模已经超过7万亿峰值、在2013年迎来一个新的兑付高峰年的背景下,理解信托刚兑呢?

 

    所谓“刚性兑付”,是指以债权形式设计的信托产品和以回购等手段设计的“假股真债”信托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从合规性上看,刚性兑付的思路与我国现行法律有明显抵触。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又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信托公司想对“刚兑”说不也绝非易事。

 

首先,从历史背景来看,信托刚兑是时代的产物,也是近几年信托牛市的基础之一。2005 年左右,时值第五次整顿和第六次整顿之间,信托公司存量不多,信托牌照可谓一照难求,在处理金新信托、庆泰信托、伊斯兰信托等事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对于出现问题的信托计划,要求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初始出资金额而非投资结果确定最后的兑付金额。

 

      近两年,随着房地产信托的兑付高峰的到来,监管层多次下文并进行窗口指导,要求注意兑付问题,确保兑付。尤其是针对投资者人数较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银信理财合作产品。出于声誉风险的考虑和监管要求,信托公司也愿意按照确保兑付的要求管理信托资产。“刚性兑付”的潜行规让投资者消除疑虑,极大的促进了信托尤其是集合信托的快速发展。然而随着信托规模的日益壮大,经济持续的不景气,信托公司也开始承受前所未有的压力。这次中信信托高调处理此事与其说想打破刚性兑付,不如说是让其他利益方分担压力的一种手段。是否放弃,如何放弃刚兑无论是对于信托公司还监管层都需要从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着手。

 

    其次,从履行受托人的恪尽职守的管理职能上来看,信托计划在出现兑付问题的时候,完全没有失职行为的还是比较少的。由于信托业务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其制度和流程规范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刚兑潜规则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还是信托公司都可谓深入人心,在2012年以前经济整体处于黄金时代,在实际业务中,部分信托公司的确有不尽责的现象。目前出问题的信托产品,基本上都可以在尽职调查或之前阶段发现风险,终止项目。如年中爆出的某矿类信托的风险事件,融资旗下多个煤矿产权不明晰方,实际控制人在当地经营民间借贷长达数年。信托公司没尽到受托人责任,违背了“受托有责”的要求,自然就不能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