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了信托产品之后,信托产品里的钱可以拿出来吗?
投资人在了解信托的时候往往会关注信托产品的投资期限,因为这个期限决定着客户什么时候可以把投资的钱拿回来。目前市场的信托产品的期限一般在1-3年。投资人有时候会问:“如果急需用钱,我可不可以中途把信托里的钱拿出来呢” ?答案是:当然可以,但是有一定条件!具体是什么条件呢?
一、信托什么时候才算正式成立?
在回答“认购信托产品的钱什么时候能拿回来”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下信托产品从设立到成立再到终止究竟是如何划分的。
投资者可以认购的主要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集合资金信托一般会包含推介期(也称为募集期)、存续期、封闭期以及开放期。这些期间是如何划分的呢?
信托计划推介期:是信托公司为设立信托计划,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并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限,市场上也称为“募集期”,一般一个信托的推介期为1至3个月不等,有比较受市场欢迎的项目几天就募集完成的,也有少数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资质较差难以募集到资金的信托推介期时长可达1年。
信托成立日:信托项目的成立日期是信托产品正式开始计息的日期。一般信托公司会提前约定好信托成立日,在成立日之前安排客户完成打款,打款之后封账,一般如果是当天下午5点封账,信托成立则是次工作日;如果是当天12点左右封账,成立日一般是当天。
信托计划存续期:即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期间。如果信托合同中写明“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整个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为第1期信托单位成立日至最后一期信托单位终止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期限不少于一年,市场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多集中在1至3年,部分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超过10年。
上文提到了一个概念“信托计划分期募集”。分期募集是因为一个信托计划需要募集的资金量往往高达几个亿,信托公司为简化内部审核流程、提高发行和募集效率,会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计划可分期发行募集”,现在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基本都是分期募集的,有的项目满500万就可以封账成立一期,有的则是要满1000万、2000万成立一期,如果进款量一直达不到,那当期信托就没有办法成立。分期发行的信托计划一般会称为“第n期信托单位”,每一期信托单位有独立的推介期/募集期、存续期。
信托计划里的存续期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封闭期、开放期。
信托计划封闭期:指的是在信托计划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进行操作赎回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开放期:一般只有投资类信托计划才会设置开放期,约定封闭期过后是开放期,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信托资金,这实际上就相当于投资人可以主动选择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看到这里我们知道,一个信托正式成立是从信托成立日那一天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从投资人签合同、打款这一天开始计算的。分期募集的信托产品,每一期的存续期也是相互独立的,先成立的先到期、后成立的后到期。
二、信托计划里的钱可以拿出来吗?
如果客户已经向信托计划指定账户打款了,这个时候客户想拿回自己的钱,可不可以呢?答案是可以的,实际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期
我们知道一个信托计划正式成立是从信托成立日那一天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在推介期/募集期内,这个信托计划实质上是还没有正式成立的。在推介期/募集期,投资人可以拿回自己的资金。
如果是因为信托产品未能如期完成募集量或者达不到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会主动退还投资人已支付的款项。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写明信托计划及信托单位成立的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不少于最低募集规模、相关交易文件已签署并生效等,并且会约定“在每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募集期届满日,成立条件未能满足,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不成立,信托公司需退还投资人款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一般是比较少的。
如果是投资人打款之后、信托成立之前,自己想拿回资金撤销投资,投资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信托公司申请退回信托资金。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后到信托结束之前,是信托产品的存续期。目前我们做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一般都是封闭式的,不能随意的拿回资金。那么在信托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如果急需用钱,又该如何是好呢?
考虑到这个情况,《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也就是说,在信托还没到期的时候,投资人如果想拿回自己的资金,可以在经过信托公司的同意之后,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转让的方式主要有转让、继承、和赠与等。一般《信托合同》里会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做出相关约定。
现实中信托受益权转让最常见的是直接寻找新的受让人进行转让。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一般流程:
1、转让人向信托公司提出转让申请。
2、信托公司同意之后,转让人寻找受让人。一般的是转让人自己找受让人,或者是信托公司协助投资人在自己的客户群体中寻找受让人。目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也开始提供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关的服务,帮助转让人更便捷完成转让。
3、信托公司审核受让人的资格。新的受让人也需要符合信托计划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并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审核完毕,转让人、受让人和信托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并且转让人需要向信托公司缴纳转让相关费用,一般为转让金额的0.1%,信托公司办理转让手续,更改信托计划受益人相关信息。
3、在信托计划的开放期
对于投资类信托计划,期限比较灵活,从1年到10年期不等。对于期限比较长的投资类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一般会选择设置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之后设置为开放期。比如一个5年期投资类信托计划,设置封闭期为2年,2年之后为开放期,那么在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赎回信托资金,只能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拿回资金;封闭期过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自行向信托公司申请赎回资金,这实际上给了投资人一个提前退出信托计划选择权。
虽然信托资金可以灵活拿回,但是实际情况中是比较麻烦的。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前拿回资金需要向信托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在信托正式成立之后,转让受益权也比较麻烦,一是新的合格受让人不容易找到;二是无论是继承、转让和赠与等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产生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都由投资人自身承担,尤其是转让一般为溢价转让,即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预计收益的基础上原投资人要额外增加一点收益给新的投资人,原投资人会蒙受损失。
因此建议投资人在认购信托产品前在专业的理财师帮助下了解清楚信托产品的基本信息、风险高低,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产品,一次选对,避免因为选择不当后悔了只能用更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赎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