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信定融项目结构多种多样,差别大概就在于增信措施。但无论什么样的增信措施,都有一个担保方,实力或强或弱而已。担保方到底起作用吗?当然!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予以偿还。如果担保方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要求项目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履行兑付义务时,该担保方是必须履行,而且不可以抗辩的。当然,担保方式有四种,我们必须认准最有效力的保证担保。
PART1
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其二,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
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履行债务和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主债务。
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主债务,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之所以这种保证的效力最大,就在于如果政信定融产品出现违约,可以要求项目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兑付义务,而保证人是必须履行,且不可以抗辩的。
PART2
差额补足保证
所谓差额补足,是指债务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向债权人返还本金或收益时,由差额补足义务人代为履行相关资金支付。
从承诺范围来看,差额补偿和连带责任承诺人需要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是相同的,偿债金额也是相同的,因此仅就增信效果而言,两者是极为相似的。那么,既然效力一样,为什么还需要差额保证呢?
从争议解决的视角来看,差额付款承诺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规避承诺人提供连带保证时可能面临的障碍:
其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保证的成立必须有确定的主债权,这条规定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影响深远。比如说在分级金融产品中,劣后级投资者对于优先级投资者本就不负有支付义务,而通过合同设定这种支付义务又因“保本保收益”的嫌疑而为监管机构所不容,因此要求劣后级投资者向优先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本就是不成立的。
其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上市公司如果想要进行对外担保那就需要履行更为复杂的内部程序和信息披露,而短平快的差额付款承诺却不需要上述程序,拥有更加便捷的优点。同时,由于差额付款承诺不属于对外担保,因此还具有“美化”财务报表的间接作用。当然,如果考虑到差额补偿承诺与连带保证其实给承诺人造成了同等的或有负债,这种利用差额补偿承诺规避对外担保的内部程序、“美化”财务报表的行为显然有些“投机取巧”之嫌,但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未能作出相应调整前,也不宜仅因此就混淆两者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针对主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向连带保证人主张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花一个案子的钱可以一次性处理两个纠纷。但是,如果增信措施是差额付款承诺,由于差额付款承诺属于独立的合同义务,因此如果希望同时向债务人和差额付款承诺人主张责任,严格意义上就只能在两个案件中分别主张,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债权回收项目需要花两份诉讼费。
由此可见,虽然连带责任保证和差额补偿承诺的增信效果是相似的,但两者对维权成本的影响却是截然不同的。同时,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优选连带责任保证!
PART3
一般保证
一般担保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担保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一般担保之所以增信效力不佳,就在于一旦政信定融项目的融资主体无法兑付,担保主体有权不履行担保义务,前提是项目没有走法律解决途径之前。
PART4
流动性支持保证
流动性支持常常是指优先级投资者未得到足够偿付时,流动性支持机构有义务向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补足支付,来确保优先级投资者的收益更稳定和安全的特别安排。但流动性支持都只是为了平抑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问题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的临时风险,即流动性支持不是为了解决企业的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仅仅只解决现金流管理出现临时紧张的风险。
一句话总结,拿来看看的!不是强制性的还款义务,而是债务人流动性出现差缺时,担保方有支持义务。所以,流动性支持是四种担保里效力最低的。
PART5
政信定融选择的保证
从目前的政信定融项目来看,担保方提供的基本上都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担保级别中最高了。
为了做实担保方的法律责任,政信定融往往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担保方按《公司章程》约定对本次担保进行内部审批。因此,政信定融中的担保方是实实在在的增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