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发现,身边之前不买信托产品的人,现在开始买信托产品了,而且随着环境的变化,信息的加快流动,这种人越来越多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其实与信托产品的特性有关。
01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因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其他项信托财产。
02
财产权利与利益的分离性
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他丧失了对该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对受托人来说,他取得了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对受益人来说,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即信托受益权。
03
交易结构的灵活性
信托产品可以利用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的结构设计,合理捆绑、分担受益人和投资顾问的投资风险。
04
投资项目风险可控性
信托公司采用多种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管理: 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结构化设计、信托直接持股(控股) 等。
05
投资范围广泛性与运用方式灵活性
信托投资范围广泛,是目前唯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方式多样,既可以以贷款、投资、出租、出售及同业拆放等多种方式进行组合投资,同时还可以视市场行情的变化,在委托人(受益人) 授权、同意等情况下,及时在三大市场之间灵活调整,使其在规避单个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同时,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
06
托管形式多样性
信托财产可以以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资金债权等多种形式进委托。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立信托;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产品品种繁多。因此,信托也被称为“金融百货”。
07
适度的保密性
由于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对外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有效地解决了委托人为了商业保密和其它因素不愿公开信托财产委托人、受益人身份的难题。
08
合理避税
目前国家税务机构还未规定信托公司代扣代缴受益人信托收益的义务,因此对受益人获取的信托受益还无需进行代扣代缴。在金融机构当中,信托理财机构相对数量较少,这也是一般大众接触较少的原因。截至去年底,全国信托公司总共有68家,分布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从事信托业的人数也并不多,至今大约为两万多人。长期以来,由于信托理财服务对象为相对小众的富裕人士,一般大众了解不多,由此给人一种冷门的行业形象。在收入高的阶层里,几乎都接触过信托机构的人员或听说过信托理财业务,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进行信托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