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信托与信托行为?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委托人一般是指信托消费者,信托法规定委托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帮助信托消费者运营管理财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担任;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一般是指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有权获得信托收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例如,小信委托一家信托公司帮助投资管理他合法拥有的部分资产,并和信托公司约定好投资的收益由自己获得,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用作为报酬,这就构成了一个信托行为,在这个信托行为中,小信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
二、什么是信托消费者?如果想要购买信托产品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答:通常而言,信托消费者指的是信托行为中的“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特定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使信托得以成立的人。在我国,信托消费者可以看作是信托产品的购买者,一般门槛较高,要求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产品的相应风险,购买资金信托产品时,如果是法人单位,要求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如果是自然人,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就有资格购买信托产品。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最近三年的年收入都超过40万元,那他就可以凭借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成为信托公司的合格投资者。
三、信托产品与理财等其他资管产品的区别?
答:信托产品作为资管产品之一,与银行理财、基金保险等其他资管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产品购买门槛不同,信托产品购买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产品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且信托产品起投金额大多为百万起投,其他理财等资管产品的起投金额通常有多有少。二是产品性质不同,信托产品目前为私募性质的资管产品,而银行理财既包括私募的也包括公募的。三是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其他资管产品不存在该功能。四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就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具有法律关系上的破产隔离优势,当破产清算时,信托财产不受追责。五是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信托的存续不因委托人的意外情况或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六是信托资金运用灵活,信托资金可以投资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可以用股权、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运作,其他资管产品则没有这方面的资质。
四、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与在银行存款有什么区别?
答:对消费者来说,购买的信托与在银行存款主要有五个区别:第一,经济关系不同。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而银行存款则是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筹集信贷资金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主要分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第二,承担风险主体不同。信托的风险和收益一般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承担管理责任,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存贷款则是银行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存款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就要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第三,收益不同。信托产品是一种资管产品,不承诺最低收益,收益率是浮动的,风险相对存款较高;存款是银行的特有储蓄业务,通常具有固定的利率,保本保收益,风险较低。第四,服务对象不同。信托产品主要服务于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高净值客户,存款主要服务的是普通大众,存款业务的准入门槛较低。第五,清算方式不同。银行破产时,存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五、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
答: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时,要有风险意识,筛选产品时,要做到产品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需要从多维度考察信托产品:一是信托资金所投项目的资质,项目资质是决定项目经营效益的直接因素,也是信托本金及收益能否收回的关键,信托消费者可以主要关注项目准证、项目进展和项目前景;二是产品投向,信托产品的投向多样,诸如房地产、金融市场、工商企业等,信托消费者需要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风险;三是交易对手,信托最大的风险来自交易对手的实力和诚信。对此,信托消费者需要了解交易对手的整体实力、在相关行业中的地位与影响力等;四是风控措施,比如融资类项目中的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是否可以覆盖信托计划的金额,风控措施越完备,项目出现风险的概率越低。
六、信托消费者可以从哪些正规渠道购买资金信托产品呢?
答:信托公司有两种产品销售渠道,一种是信托公司直销,多数信托公司的销售中心等营业网点;另一种是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来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因此,信托消费者既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也可以通过代销机构来购买信托产品。信托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信托公司直销还是其他合格机构代销,都需要通过营业场所或者自有的电子渠道来销售信托产品。
七、什么是信托公司,信托消费者能够在信托公司办理哪些业务?
答: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收取一定的报酬。信托消费者可以在信托公司办理的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业务、动产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业务、有价证券信托业务、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信托公司不具备吸收存款这一职能,因此信托公司不能开展存款业务,信托消费者需要留意。
答: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服务业的中介组织。我国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发展,金融机构体系日臻完善,已经形成了以大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金融体系的层次丰富、服务种类较为齐全、服务功能相对完备。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了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主要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服务等形式募集资金,资金运用则多以非贷款的某种金融业务为主。信托公司区别于银行的主要特征,首先是不能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银行业务,其次是信托资金的募集现阶段只能以私募的形式进行,而银行可以公开募集资金;再次,商业银行的获利手段主要是贷款,而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则更为多元,包括贷款、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
答:我国信托公司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稳定的发展格局。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具有运营牌照的信托公司有68家。如果信托消费者有收到信托公司业务人员的信息或电话,需要仔细甄别,具体的信托公司名单可以登录中国信托业协会官方网站,进入“会员单位”界面进行查询,以防上当受骗。而信托产品的真实性,根据中信登制定的《信托登记管理细则》,信托机构需要对信托产品及信托受益权信息进行登记,并获取唯一产品编码。因此,信托消费者可以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根据产品的唯一编码查询相关产品信息,确保信托产品真实。
答:2017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奠定了我国信托登记的制度基础,标志着我国信托行业正式进入了“统一登记”时代。由此,所有信托产品都必须统一登记,备案成功的产品可以取得“唯一产品编码”。2018年8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信托登记管理细则》,对信托登记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等进行了完善。2019年1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消息,即日起提供信托登记信息现场查询服务。如果信托消费者想要购买某家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可以先通过中国信托业协会官方网站,查询信托公司名单,确认信托公司的合法性;再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查询产品的唯一编码信息,确认产品的真实性。从以上两个途径,信托消费者可以确保所购买的产品真实有效。
答: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在法律上,信托业务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从我国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目前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展的信托活动,属于营业信托范畴;二是信托公司虽然可以接受遗嘱信托,但在我国的实际业务中,还是以合同信托业务为主;三是信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但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私益信托;四是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但我国信托业务中,相当大比例属于自益信托;五是根据受托人是否承担积极义务,可以把信托划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但无论从信托法理探究还是实际业务过程中监管层的态度和倾向来看,信托业务都以主动管理信托为主。
答:由于信托业务的覆盖面较广、所涉及的业务多种多样,因此,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有多种不同分类:第一,基于信托财产的形态,可以将信托分为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资金信托中委托的都是货币资金,而财产信托委托的则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第二,依据委托人数量不同,可以将信托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单一信托只有一个委托人,集合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第三,依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第四,依据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融资信托、投资信托和事务管理信托;第五,依据信托财产运用领域不同,可以分为工商企业信托、基础设施信托、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
答:从目前信托市场的整体来看,资金信托是最普遍的业务种类。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货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资金的行为。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有一笔资金,但是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投资理财,于是他把这笔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将受益人设为自己,让信托公司帮忙打理,信托合同到期后,小信收到信托的本金,并享有这笔资金的投资收益。这个案例中,委托人小信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货币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小信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小信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就是资金信托。
答:资金信托是以货币资金为初始信托财产,以货币资金的保值与增值为目的的信托业务,它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为货币资金,这是资金信托产品区别于其他信托产品的根本特征;二是资金信托的委托人交付信托的目的几乎都与资金的增值直接相关,而在其他信托中,信托目的可能是财产的保管、控制或者担保等其他与金钱增值非直接相关的事项;三是资金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交付的最终信托财产一般都是货币资金,而不是动产、不动产、实物或者其他状态的财产。
十五、信托属于公募产品还是私募产品?这代表了什么?
答:按照金融产品的募集方式,可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是通过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门槛低,信息披露强;私募是通过非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募集对象为少数的合格投资者,投资方式更为灵活。信托产品具有私募属性,首先,信托产品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不能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人数的限制;二是购买信托产品的必须要是合格投资者,要求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的相应风险;三是对信托公司而言,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四是除了经许可公开发行的信托产品以外,在信托产品推介方式上,信托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不能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非特定客户推介资金信托产品。具体而言,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机构可以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以及官方网站等官方电子系统,向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
答: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后,信托公司将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募集到的资金投资到包括工商企业领域、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领域、证券投资领域、金融机构领域等方向。信托公司利用信托产品将分散的资金募集到一起,再通过信托贷款、股债联动、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为资金需求方提供项目融资、流动性贷款等金融服务,并在重大国家战略、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支持举措,推动了实体经济更好地发展。
答:信托的资金运用与银行贷款在投向范围和运用方式上有一定的差别。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由信托文件约定,信托公司主要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管理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可以灵活地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既可以采用贷款方式,也可以采用各类投资方式,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证券投资等,还可以采用出租、出售等方式。而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使用,不可以用于房地产的再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领域。
答:刚性兑付,一般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对发行的资管产品保证本金、承诺最低收益的不合规行为。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有三种情形会被认定为刚性兑付:(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没有真实、公允的确定净值,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让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3)当某支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在打破刚性兑付后,投资者购买资管产品的收益,将根据所投资产的实际收益表现而实时波动,那么这就可能出现资金的损失,因此需要信托消费者更加仔细的甄别各类资管机构与资管产品,优选管理人,提升产品的收益水平。
答: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一方面“刚兑”的各类产品让金融市场积累了过多的风险。从资管业务的本质来看,购买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行为,就要承担风险,这是市场规律。然而资管新规前,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时,资管机构就会拿自己的总利润来弥补亏损。因此“刚性兑付”在表面让投资者享受了稳定收益,但实际上只是把本应该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转移给资管机构,不利于资管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打破刚性兑付将使风险与收益更匹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刚性兑付违背了投资理财的一般规律,使得基础资产的价值波动不能反映到产品价格中;同时也使得投资者理财理念扭曲,不清楚自身承担风险的大小。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打破刚兑后,将促进资管行业向代人理财的本源回归,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有效管控资管机构的道德风险和市场乱象;同时将使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将更加匹配,避免资管产品为追求收益而罔顾风险,恢复金融市场的定价效率和资源匹配作用;打破刚性兑付还可以使无风险利率向合理水平回归,挤出刚性兑付在资金成本中注入的水分,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实现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答: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施行。《信托法》主要对信托的定义、信托财产、信托经营基本原则、信托当事人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义务等做出了一般性规定。《信托法》是信托的根本大法,《信托法》的出台是我国信托市场发展的里程碑,它构建了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调整信托市场信托关系的最基本法律,涉及到信托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托主体;涵盖了各类信托行为,包括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公益信托等;明确了设立信托后各当事人间的信托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信托法》对于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答:在任何一项信托中,都会有四个基本要素,分别是信托当事人、信托目的、信托行为和信托财产。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有一笔资金和股权想留给自己的儿子,以保障儿子未来的生活,于是找到一家信托公司,用这笔资金和股权设立一份家族信托,那么这笔资金和股权就成了信托财产,名义上归信托公司所有;信托公司为小信制定一份信托财产运用和分配方案来保障小信儿子未来的生活资金来源,获取的收益完全由小信儿子获得,信托公司只收取管理费作为报酬。这里的信托当事人就包括小信、信托公司和小信儿子;信托目的就是保障小信儿子未来生活资金来源;信托财产就是这一笔资金和股权,以及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二十三、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签署信托文件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首先消费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成投资调查问卷,确认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其次是核对确认信托合同的各项条款和细则。一是投资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资金运用方式,税费承担,资金募集账号,风险揭示说明,增信方式,业绩比较基准,产品期限,付息方式等。二是消费者个人认购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认购产品份额,银行卡信息等。消费者者与信托公司直接签订合同,核实落款为信托公司公章。最后,提示两个重要的认购签署环节,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应该进行录音录像,信托公司通过这一环节向消费者充分揭示项目信息及相关风险,避免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信托产品的情况发生,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消费者应当将认购资金转入信托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内,且注意收款人账户名称必须为信托公司的全称。消费者还需要注意区分募集账户和信托专户,以免汇错账户,在转账完成后,消费者还应当注意留存汇款凭证。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卖方机构应对投资者履行的一种义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适当性义务最早出现在美国,用来规范证券从业机构的不当行为。近年来,适当性义务内容逐渐充实、完善,在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理财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寻求救济的直接法律依据。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客户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风险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因此,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信托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营销信托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和审慎合规原则,加强信托产品营销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管理。一是要求信托公司告知投资者有关合格投资者要求、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投资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充分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加强信托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不得虚假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不得通过对信托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二十五 、新闻中经常提到的家族信托具体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功能?
答:家族信托发源于13世纪的英国,16世纪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后流传到世界各国,并在美国发扬光大。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首次对家族信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是信托工具应用于家族财富保护、管理及传承等家事领域的产物,其核心功能是为委托人的家族利益服务、追求家族目标的实现,即通过对家族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来维护家族财产的安全、保障家族成员的需要、传承家族企业、保护家族隐私。此外还可以服务于家庭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家族慈善等诸多家事内容。
二十六、通过设立信托,信托消费者可以实现哪些需求?
答:通过设立信托,信托消费者可以实现五类需求,一是实现个人财产管理的需求,信托消费者可以通过设立信托,实现自身财产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二是实现家庭财产保障需求,婚姻的一方或者双方作为委托人,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安全,可以设立相应的信托;三是实现子女保障的需求,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信托,来保障子女的教育、生活、事业、婚姻;四是实现遗产管理的需求,委托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将财产更好地传承给继承人;五是实现养老保障的需求,即委托人为了更好的保障退休生活,设立养老信托。
答:信托公司提供的家族信托与银行提供的家族财富管理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第一,法律关系不同,信托公司为高净值家庭提供的家族信托产品是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的,信托财产具有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特征,受到《信托法》保护;而银行提供的家族财富管理服务的依据通常是《合同法》的委托代理关系,财产不受《信托法》保护。第二,客户门槛存在一定差异,按照监管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而银行家族财富管理的门槛则通常高于1000万,部分银行客户资产3000万才能达到家族财富管理的要求。第三,投资目的不同,家族信托是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为高净值家庭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服务;而银行家族财富管理主要以客户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为目的。第四,受益者不同,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应该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且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银行提供的家族财富管理服务的受益人通常是委托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