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托业协会
信托财产有独立性怎么理解呢?
答: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指的是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且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中,同时在信托结束前不会成为受益人的财产,因此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这种独立性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目的能够实现。
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为了保障自己晚年的家庭生活,将一笔资金和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成立一个家族信托,受益人设为小信、小信的妻子与儿子。那么这笔资金和股权就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小信、信托公司、小信妻子与儿子的其他财产。如果小信破产或意外身故,已经设立信托的财产就不能作为清算财产用来偿还债务或作为遗产继承;如果小信儿子欠了外债,也只能用信托分配的收益去偿还债务。这一特性能够充分体现信托制度的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特征。
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信托能发挥什么作用?
答: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遗产管理信托,来实现财富的传承。遗产管理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他所拥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并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和给付等详细规划列明于遗嘱中。与资金、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信托业务相比,遗产管理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它是在委托人死亡后才生效的。遗产管理信托的主要作用包括帮助没有能力管理遗产的遗孀遗孤,按委托人生前愿望管理信托财产、合理分配遗产、避免遗产纷争等。一直以来,中外名人、富豪多采用遗产管理信托这一资产传承方案,比如洛克菲勒家族、戴安娜王妃、梅艳芳、沈殿霞等均采取遗产管理信托来传承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