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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法发布 与旧版有何不同
阅读 945发布日期 2020-11-26


11月24日,银保监会官网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新版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法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0月10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本的行政许可办法,与旧版之间有何不同呢?请看下面的分析。



新版《办法》出台的背景


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于新版办法出台的背景,是这样回答的: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原银监会与2015年出台的《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过去的规范信托业市场准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信托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为了适应当前监管要求,满足行业发展的新需要,新版《办法》应运而生。



与旧版《办法》有何不同


1.进一步明确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的资产要求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额);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额)等要求。


2.强化入股股东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信托公司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


3.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

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银保监会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4.放宽监管评级要求

原办法中针对“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共划定了12条标准,此次《办法》将准入条件缩减至10条,删除了 “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监管评级良好”两项规定,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


5.对外资股东进一步开放

新版《办法》取消了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旨在加强信托行业的竞争,吸引更多国外同行加入,同时倒逼国内信托公司提高资产主动管理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6.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其独立性

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后记


新版《办法》的出台,将继续指导信托公司坚定受托人定位,坚持回归本源,努力探索转型,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同时,加强对信托公司入股股东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从准入机制上避免新时代信托等案例的再次出现,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引领行业进一步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