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产品资产荒和年化收益双双下降的情况下,不少投资者开始向收益更高的定融项目迈进。收益和风险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那收益越高风险也就一定越高吗?一般情况下的确如此,但是这个也不是绝对的,请看下面的分析。
一、涉及机构的差异化
定融产品采用的是备案制,在金融交易所完成备案即可开始为项目进行融资。但是,金交所并不是定融项目的管理人,不对项目承担管理责任。金交所是个交易平台,只是给定融产品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它的角色类似于股票交易所,至于哪个产品的好坏优劣与否,金交所并不负责。
信托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方,在信托中承担管理人的责任,要负责项目的前期尽调、项目设计、项目风控、项目运营跟进、贷后管理等责任。此外,信托公司需要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才能成立,对公司各方面的资质有着严格的要求。大家都知道,信托因特殊属性,在风险控制及增信措施上都是很大程度上让投资者能放心的。而定融计划中相应的增信措施除了有抵质押、国企担保外,也会有银行、政府及相关机关单位为其担保息本安全!因为定融计划的运行方式是属于直接融资,“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所以直接到投资者手上的利息收益就更高了。
二、融资方式存在差异
定融属于直接融资,投资者和融资主体算是“无缝对接,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打款是直接打到融资主体的账户里,至于对方的实力怎么样,需要投资者自己把握。
信托属于间接融资,信托公司相当于是投资者和融资主体的一座桥梁,投资者购买信托时,并不是直接打款到融资方,而是打款到信托公司在托管银行开设的资金募集账户。项目成立之后信托公司将募集的资金通过托管行放款给融资方,项目到期之后融资方还款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对投资人进行还本付息。但是定融计划中投资者的钱是直接拨到政府的,兑付也是直接由政府给客户,最为直接的债务关系。所以如此来说,二者的资金导向是相同的,如此一来,信托大多都能如期兑付,故定融计划的兑付能力应该更为可靠。
三、监管机构的级别不同
定融产品的备案机构金融交易所,第一监管人为省级政府金融办,实际监管方为各地金融办,目前对金交所的监管各地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从一开始的“监管缺位”到“省政府金融办监管”、“证监会协同监管”,仍在不断细化之中。
信托产品的发行机构信托公司由银保监会监管。银保监内设信托部,担信托机构准入管理,包括制度颁布、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对信托展业进行事前审批、事中审查以及相关处罚。指导信托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
四、项目质量和风控措施的差异
定融项目的质量在一般情况下,是低于信托产品的。一方面是因为定融项目基本都是非标资产,发行门槛通常是较低的,一般是城投平台,基本上只要想融资就可以发行产品;但是试想一下谁会不管自己的乌纱帽一直发债没有节制呢(极个别替死鬼区域领导除外)?另一方面在于金交所的地方属性,它归地方金融办管理,而融资方也是地方的,大家都是自己人,自己人何必为难自己人。风控措施方面,除了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方之外,应收账款算的上是定融项目的标配,至于抵押质押什么的,基本上可有可无,因为自己融的钱跪着也要还上。
信托产品对项目的要求虽然更高,不是谁都可以和信托公司合作的。当地的重要投融资平台才是信托公司的合作对象。在风控措施方面,信托对整个项目的设置包括融资方、担保方、抵质押物都有着严格的要求,目的是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因为信托相当于和平台是交易对手,当然是对手实力越强越好喽!因为担心对手不还钱影响自己。
总结
其实不管是信托中的政信投向或是政府定融计划来获取融资的方式,无论项目是否出现异常都是由政府最后进行兜底处理。在国内,政府是国民最能相信的机关单位,所以若是在此之上出现了项目异常导致投资者收益不能保障,政府不会坐视不理的,真的出了那种情况的话,对于政府国家来说影响是极坏的,国家对于国民来说是至高无上的,由此可见,定融计划的安全保障系数是极高的。以上就是信托和定融风险大小风险的分析。当然,风险的高低并不能完全一概而论。无论定融也好,信托也罢,都有比较优质的产品,投资者需要经过理性判断,谨慎的选择,才能在参差不齐的产品中,找到藏在其中的“千里马”。政府定融计划不仅在投资市场上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同时更能达到财富保值的目的。应运而生,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故望各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多结合自身需求及产品特点进行选择,如有不明之处,可以继续咨询您的专属财富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