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该项政策将于2021年1月日起实行,并同时废止《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该政策的更新有利于债券更加符合当下觉得经济环境,更加适应当下国家发展。
相较于2015年发布的政策法规,本次新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改变。
一、丰富了承销团成员。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政府政策文件中,承销团成员主要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本次新公布的政策文件,增加了外国银行,并规定若外国银行参与承销,则必须获得该银行总行的授权。
二、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要求。本次新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提出应当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充分结合项目周期、债券市场需求等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项目期限相匹配。
三、丰富了偿还方式,新公布的政策中规定债券偿还方式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本金偿还方式
四、允许调整资金用途,明确报批程序。在原有的政策规定中,对于政府专项债券的要求是应当做到专款专用,然而在本次新公布的政策中,提出债券发行后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报批,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允许以接续发行方式进行融资。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可在同一项目周期内以接续发行的方式进行融资。
六、由财政部对债券发行期限进行必要的统筹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期限结构。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期限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
七、明确了债券存续期信用评级要求和信息披露内容要求。评级机构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每年一次跟踪评级,增强了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及时公布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八、明确总登记托管、分登记托管,以及一级托管机构。除总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更改以外。分登记托管为国家规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对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则更改为一级托管,并增加地方政府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除外)为一级托管机构。
九、明确了发行费用的标准。即“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等应当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合理的发行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非政府债券标准。发行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代理还本付息机构拟修改或新增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报财政部核准后实施。”
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责。“(1)在财政部指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曲线编制等工作;(2)加强市场跟踪分析,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数据信息及市场分析报告。
十一、丰富投资群体,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对于投资者范围,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地方政府债券。鼓励各类机构在回购交易中更多接受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质押品。
总体来讲,新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并细化了财政部门和承销团成员等参与者的职责。加强了债券在承销,发行托管等各个阶段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