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答: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资金信托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信托业协会)
延伸阅读:
(一) 组成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组成。
(二) 召开事由
1、发生下列事由的,应当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召开受益人大会:
(1)解任受托人或选任新受托人;
(2)提高受托人、保管人的报酬标准;
(3)法律法规、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2、发生下列事由的,受托人可自行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2)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3)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情形发行新持有期限类型的信托单位;或者公布新持有期限类型的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程序与其他交易条件;
(4)修改原有持有期限类型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程序或其他交易条件,但仅对新发行信托单位有效,或者与已发行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另行就相关交易条件协商一致的。
(5)信托经理变更;
(三) 会议召集方式
1、受益人大会为不定期会议,当发生应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时,可随时召开受益人大会。
2、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提前1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在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时,召集人应聘请律师列席会议。
3、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或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会议地点、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以通知全体受益人。审议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4、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对全体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四) 会议形式
1、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受益人出席会议,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参与本计划的文件,以备召集人查验。受益人可以委托其他受益人或任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方作为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但需要向召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五) 表决程序和规则
1、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小数点后的份数不参与表决。表决应以书面(包括传真)的形式进行。
2、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3、受益人自行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和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召集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六) 大会决议的披露
1、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受托人网站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受益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2、受托人应将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 会议费用
对符合信托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