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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万一倒闭怎么办?
阅读 1059发布日期 2021-01-19


信托追根溯源其根基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依赖,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客户将自己的财产交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打理,怎样确保信托公司履行职责及如何避免信托失败的风险是客户极为关心的问题。


信托的信赖义务


无论是哪种信托,受托人都处于信托法律制度的核心主体位置,对受托人信任义务的法律规范,即起到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以实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作用。受托人所负有的信赖义务,一方面是对受托人所负义务的总体描述,另一方面作为较为概括、抽象的标准,构成受托人各项具体义务的理论基石,而当具体的法律规范并无明确的规定时,又称为判断受托人行为的标准。所以关于受托人的义务构建首先对信赖义务进行总体的规范,一般信赖义务包含两方面即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


信赖关系是指当一方信赖另一方并将自己权利授予其行使的情形在双方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于此种法律关系行使权利的一方应当以他人利益优先于自己利益,对其尽到忠诚而笃实的义务。信托制度的核心在于为他人理财,信托的这种法律构架,为典型的信赖关系的法律架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信赖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信托关系受托人应具有的通常的技术及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设定信托时,受托人如许诺具有特殊能力,则受托人应当履行较高的注意义务。一般认为,受托人按照谨慎标准,他应当像一个谨慎的普通商人处理自己事物一样,处理信托的各项事务,一个谨慎的商人遇到类似情况时为了自己的利益会怎样做,受托人就应当怎样做。受托人如果是具有某种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法律对这些专业受托人提出的要求则更高。


忠诚义务是指在信赖义务关系中,受益人通常授予受托人对财产的控制权利,此种财产的管理又常常包含了风险和不确定的因素。由此,在信赖义务关系中,会产生两种特定类型的不当行为,其一,为占有资产或其价值的行为;其二,为疏于管理。忠诚义务为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依据,而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谋取利益,即必须避免与受益人利益冲突的情形。所以忠诚义务适用的情形主要是利益冲突情形。


在普通法系下,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的概念有着明确的区分,忠诚义务是对占有行为的控制,而注意义务是对疏于管理信托事务的约束。


虽然信托公司及受托人具备完善的资质,但是大多数客户还是会怀疑信托公司会倒闭或者侵吞自己财产,香港传奇女富豪龚如心去世时将自己的830亿遗产转入华懋慈善基金,基金会究竟是遗产的受益人还是受托人引起了一场很大的争论,在经过法律裁决之后认定信托为慈善基金,而基金会只是遗产的受托人而非受益人。产生信托纠纷的原因有多方面,可能是信托契约内容与条款编写含糊,以致产生意见分歧,信托公司失职,没有按照信托企业执行资产投资管理以致造成资产损失。


针对以上情况,对于如何监管受托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更换信托公司


当发现信托公司存在一些自己无法满意的行为或者倒闭了,客户可以申请更换信托公司,信托不会因为更换而导致终止原意和目的。这时的客户应该寻找一家规模实力相当的信托公司予以更换。


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


客户在设立信托之初立下意愿书,给予信托公司以指引,以便信托公司知道如何行使酌定权。虽然意愿书对信托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当决定如何分发信托资产给受益人时,却有指引作用。


信托监管人(Protector)


信托监管人可以监管信托公司的活动,甚至有否决决策权,并且一般监管人为委托人信任的律师或朋友,可以很好的保障信托的安全性。


法例保障


其实,客户是不用担心信托公司倒闭的问题,因为依照法例,信托公司对信托资产的拥有权只属于受托性质,信托资产是不会出现在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面,换言之,债主无法追讨信托公司的受托资产,当信托公司倒闭,一般情况下,客户会一幷被转移至第二间信托公司去。或者客户会说:信托公司私自擅用信托资产,作为自己公司扩充或周转之用,甚至挟带私逃,岂不白白送钱予他人作嫁衣?上述情况已属刑事罪行,即使投资在其它金融机构、银行等也同样有这样的风险,所不同的是信心的问题,所以选择有实力、具规模、声誉良好的信托公司是最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