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托业协会
如果某信托公司私下跟消费者签订保本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九十二项的规定,保底或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果信托公司与信托消费者并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保底或者刚兑条款,不管形式如何,均认定无效。
信托公司如何落实“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信托文化?
答:根据《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制定完善符合信托文化和受托责任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将良好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各个环节:(1)在信托产品设计环节,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强化项目审核评审,做实风险缓释措施。(2)在信托产品销售环节,信托公司应依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向投资者提供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3)在信托项目运营管理环节,信托公司应妥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4)在信托财产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受益人利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