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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的定融到底合法吗?
阅读 1490发布日期 2021-02-22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投资理财 ,定融产品就是理财中的一种。接下来让我们来说说他的合法性。


第一点 ,是随着清整联办35号文的出台 ,金交行业进入到强监管的时代 ,整个2019年金交领域的监管活动将越发密集。这直接导致 ,当前金交行业业务量锐减 ,行业人员在大量流失。


第二点 ,金交所业务属地化趋势越发明显 ,作为金交所 ,其应着眼于对地方经济的扶助作用 ,其全国性的业务开展 ,与其地方属性存在矛盾。目前以江苏省为例 ,要求省内金交所业务开展中 ,必须严格贯彻属地化要求。


第三点 ,金交所通道业务规模、模式均面临削减 ,作为争议较大的定向融资模式 ,目前已有多地金交所明确表示暂停。同时各地金交所通道业务均在压缩规模 ,在大幅提高备案产品的标准 ,同时通道费率也在大幅提高 ,从原来的千一至千二左右 ,变成千三至千五之间。也就意味着 ,产品备案成本在大幅提升。


第四点 ,多地金交所已被暂停业务 ,整体金交行业进入到洗牌期 ,未来金交行业整合趋势不可避免。在最新清整联办35号文中 ,再次重申金交所合并整合理念 ,即原则上一个省一个类别一家交易所。也就意味着 ,同一省市内 ,存在多家金交所的地区 ,尤其面临着金交所整合压力。


一般债权资产转让 ,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 ,通过天金所挂牌展示 ,就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项下债权人的债权资产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意向受让方的行为。债权类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债权、抵质押物的抵质押权(若有)、其他担保类权益(若有)、保证金(若有)、保险受益权(若有)等。


挂牌方是指依法持有且有权转让债权资产的一方 ,可以是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监管7+4)和一般企业法人主体。

一般债权资产作为独立的转让标的进行转让 ,由转受让双方根据交易流程说明转受让债权资产 ,债权协议项下的债权人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风险亦全部归由受让方承担。


债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须管理转让债权并负责向债务人进行债务催收 ,并就催收所得向指定账户还款。如转受让双方或原债权合同中对还款路径有其他要求或规定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解决。

当资产转让方提交《一般债权资产转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提交《一般债权资产受让申请》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 ,一般债权资产转让即对交易双方均正式生效。

所以金交所的定融产品是合法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