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类的政信信托,风控措施中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和强制登记是较为常见。也有不少信托投资者因此常常分不清楚,实际上由于采取的方法不同,保障的方向不同,作为风控措施,它们的有效程度也有所区别。这里就为大家详细解析下。
应收账款概念: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根据上述概念可知,应收账款是付款请求权,是合同的一方依据合同获得对价产生的债权,包括已到期的债权和未到期债权。这其中“依据合同”极为重要,实际上在判断应收账款真伪的案例中,有没有真实的双方合同是重要证据。
实践中,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
什么是应收账款的质押?
先来理解“质押”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应收账款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即企业以其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出质进行融资,并在法定机关对出质的应收账款予以登记公示,承诺到期不能返还融资款的,以应收账款进行还款。
那么,什么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呢?
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信贷或保理机构,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让售方式相当于一种销售行为,要确认损益;让售既转移了收款权利和利息等,同时也转移了坏账风险。
对融资企业而言,应收账款转让有利于及时回笼资金,改善现金流量;节省收账成本,降低坏账损失风险,有利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缺点在于应收账款通常会较低折扣转让,筹资成本较高,同时可出售的应收账款往往限制条件较多。
目前的信托融资中通常采取的是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由于信托期限和融资成本相对固定,往往会在协议中增加“回购条款”;因此常见的风控措施为“应收账款折扣受让+约定价格回购”,回购也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如债务人中途破产跑路等。
举个例子说明,假设A企业以对B企业的3亿元应收账款,向C信托公司申请1.5亿信托公司融资,打包融资成本10%;常见的操作是首先将该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登记转让给C信托公司,并由A企业和C信托公司签署“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到期后以“1.5亿本金+1500万即1亿6500万”回购该债权。期间即使B企业跑路倒闭,A企业仍然有回购义务。
如果只是转让债权而没有回购协议,B企业出现偿付危机时,C信托项目就可能面临风险。
这里就又牵出了一个概念,应收账款的登记。
不少信托项目都把“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办理登记”作为单独的一个风控措施,实际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第二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crcrfsp.com),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下图是一个应收账款登记权证实例:
由此可见:
应收账款的质押必须登记;应收账款的转让不是必须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的平台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属的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平台),该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对信托投资者来说,理解了应收账款的概念,抵押和转让的法理意义后,对于如何防范“应收账款造假”也就心中有数了。首先,如果是应收账款质押,则一定要在征信中心办理登记;其次,无论是应收账款的转让还是抵押,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建立在真实合同的基础上,双方有无真实“债权合同”十分重要。
应收账款作为融资手段时,主要的风险点一是应收账款本身是否真实;二是是否有大幅度减值风险;三是治债权本身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这些都是应当细致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