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信托时,“担保人”跟借款人关系那一栏,有的是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有的写的是差额补足,还有写的是流动性支持,给人第一感觉就是,假如借款人还不起钱了,就由上述的“担保人”责任人来偿付,就是写的名称不一样,效果都一样;但真的是都是一样的吗?答:非也,真不一样!
一、保证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上可以看出,连带担保担保效力明显高于一般担保,债务延期时,可以向债务人和连带担保人同时要求履行债务;而一般保证担保,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二、优先级差额补足
从承诺范围来看,差额补偿和连带保证承诺人需要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是相同的,偿债金额也是相同的,因此仅就增信效果而言,两者是极为相似的。那么,为什么在连带保证如此普遍的情况下,还需要差额付款承诺呢?
从争议解决的视角来看,差额付款承诺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规避承诺人提供连带保证时可能面临的障碍:
其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保证的成立必须有确定的主债权,这条规定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影响深远。比如说在分级金融产品中,劣后级投资者对于优先级投资者本就不负有支付义务,而通过合同设定这种支付义务又因“保本保收益”的嫌疑而为监管机构所不容,因此要求劣后级投资者向优先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本就是不成立的;
其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上市公司如果想要进行对外担保那就需要履行更为复杂的内部程序和信息披露,而短平快的差额付款承诺却不需要上述程序,拥有更加便捷的优点。同时,由于差额付款承诺不属于对外担保,因此还具有“美化”财务报表的间接作用。当然,如果考虑到差额补偿承诺与连带保证其实给承诺人造成了同等的或有负债,这种利用差额补偿承诺规避对外担保的内部程序、“美化”财务报表的行为显然有些“投机取巧”之嫌,但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未能作出相应调整前,也不宜仅因此就混淆两者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针对主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向连带保证人主张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花一个案子的钱可以一次性处理两个纠纷。但是,如果增信措施是差额付款承诺,由于差额付款承诺属于独立的合同义务,因此如果希望同时向债务人和差额付款承诺人主张责任,严格意义上就只能在两个案件中分别主张,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债权回收项目需要花两份诉讼费。
由此可见,虽然连带保证和差额补偿承诺的增信效果是相似的,但两者对维权成本的影响却是截然不同的。同时,从功利角度来看,优选连带担保!
三、流动性支持
流动性支持,常常是指优先级投资者未得到足够偿付时,流动性支持机构有义务向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补足支付,来确保优先级投资者的收益更稳定和安全的特别安排。
但流动性支持都只是为了平抑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问题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的临时风险,即流动性支持不是为了解决企业的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仅仅只解决现金流管理出现临时紧张的风险。
也就是救急不救穷!
案例:公司债券“11超日债”,发行人披露:广发银行和中信银行针对该债券签订了流动性支持协议;但当债券逾期时,广发银行和中信银行给出的答复,很明确指出“流动性支持”只解决“临时性”资金流动性不足,但不解决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的资信完全丧失的情况,也就是刚说的救急不救穷!
由上得出,选择信托项目,结合增信措施的效力及功利因素,得出以下排名,首名为连带担保,其次优先级差额补足,然后是一般担保,最后是流动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