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者而言,最关心的就是自身资产能否得到妥善的管理。今天我们就信托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后常出现的几点疑惑,来为您解答。
答: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定期披露项目运行信息,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在发生重大事项时,信托公司应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同时,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信托财产信息,信托公司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信息。对于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向受益人披露定期管理信息、临时信息、净值信息、清算信息等。问题二:是否可以在信托产品到期前提前收回本金和收益?答: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转让人与受让然商定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划分资金后,转让行为生效。通过这种方式,您可以实现在信托产品到期前的流动性要求。问题三:有别的信托计划出现风险,会影响我购买的信托计划么?答:不会。为保护信托计划中的资金,2001年《信托法》出台之初就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2002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也首次规定了信托计划应单独开立信托账户的规定。通过为每个信托计划设立单独的信托账户,不仅实现了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更实现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之间的相互独立。可以说,《信托法》从根本上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核算、风险隔离以及受托管理的职责。信托专户的设立为信托计划中的资金提供了保证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托管银行针对每个信托计划专门开立托管账户,投资人购买信托的资金,由托管银行负责监管,不会与其他资金混合,实现了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之间的相互独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资金只能按信托合同进行调用,即使信托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因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某信托计划出现风险,并不会影响信托公司正常的运营,也不能用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去填补债务,更不会对该信托公司其他的信托计划造成影响。信托公司会将信托产品发行和运行状况定期到银保监会备案,信托资金的募集和兑付是银保监会重要的监管要点。看完这些,您的一些疑惑可能消除了很多。但在选购产品时,我们还是要提醒您:需要选择一家经稳健营、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人员素质高、历史业绩好的信托公司。需要认真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专业人员的协助和自己的投资风格及风险偏好选择相应的信托产品,切忌盲目追求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