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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分布情况如何?
阅读 989发布日期 2021-05-11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信托公司68家。从注册地的地域分布来看,除广西、宁夏、海南三省(区)没有信托公司外,其余各省(区、市)均有注册信托公司。注册在北、上、广、苏、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较多,其中北京市11家、上海市7家、广东省5家、浙江省5家、江苏省4家;其余各省(区、市)的信托公司分布较为分散,基本维持在1到2家。


设立一家信托公司,需要经过哪些阶段?


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信托公司,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信托公司开业,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中国银保监会。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5)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6)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7)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8)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哪些内部管理与控制措施?


信托公司应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和风险评估情况,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间。常见的内部控制措施有以下七项:(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即同一事项上不同岗位的人能相互牵制和监督,且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固有业务部门共享;(2)授权审批控制: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分级授权体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3)会计系统控制:信托公司的会计系统,对内要能提供经营管理的诸多信息,对外可以向委托人、受益人等提供用于投资等决策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4)财产保护控制:首先信托公司要做好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工作,其次要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最后是要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直接接触资产;(5)预算控制:信托公司通过预算的编制和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可以比较、分析内部各单位未完成预算的原因,并对未完成预算的不良后果采取改进措施;(6)运营分析控制:对公司内部各项业务、各类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独立分析或综合分析,进而掌握信托公司运营的效率和效果,为持续的优化调整奠定基础;(7)绩效考评控制:信托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要对公司各部门及个人占有、使用、管理与配置公司经济资源的效果进行评价和考核,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和提高经营效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