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1年引入信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这样定义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制度包含4方面基本内涵:以信任为基础,以资产为前提,以受托人为核心,以委托人的意愿为目的。
信任是信托的基础。信托必须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基础上,如果这种信任关系不存在,那么信托也不复存在。从本质上讲,守信是对道德的敬畏,而能力对应着一种经济属性。所以信托中的信任同时包含了道德因素和经济属性。无财产不信托。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信托建立后,如果信托财产灭失,信托也会因无法实现信托目的而终止。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信托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制。
一是财产转移。信托的本质是将信托财产上的利益转移给收益人。二是财产管理。当委托人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保值增值,但自己又没有精力和足够的能力、经验时,他可以设立信托,让专业的受托人替自己管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