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分割性
在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但受托人仅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信托财产的利益最终归属于收益人。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一,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第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三,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因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其他项信托财产。
3、责任有限性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转移的财产仅包括信托财产;二是所产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有限责任。
4、管理连续性
信托不会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破产、解散等情形而终止。在受托人辞任、不能履职时,《信托法》规定了新受托人的产生方式。
信托准入门槛高,起投标准少则100万,根据《2019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4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1.6万亿元,综合风险和收益,信托理财产品备受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同时也与信托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和特征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