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
突然出现这么一个消息——
事情貌似没这么简单,
其实是存款利率定价方式的调整。
为了搞清楚,我们要从头说起。
我们之所以愿意把钱存在银行,
是因为银行会给我们利息。
这个利息就是根据存款利率算出来的。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所有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都是一致的。
就像去饭店吃饭,虽然饭店有大有小,可是价格竟然是一样的。
因为当时我国存款利率改革尚未放开,存款利率由央行发布的基准利率决定。
各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不准上浮也不准下调。
到了2004年10月,我国放开了
除城乡信用社以外的各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下限。
2012年监管开始允许金融机构上浮存款利率,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
这时候,各银行的存款利率上浮比例可以不一样。一般来说,大银行允许上浮的比例少,中小银行允许上浮的多。但都不能大于最高限额。
等到2014年11月22日,
上浮最高幅度进一步调整为1.2倍。
2015年3月1日调整至1.3倍。
2015年5月11日调整至1.5倍。
到了2015年10月24日则全面放开了存款利率上限。
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迈进了重要一步。
此时,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形式上
就可以宣告基本完成了。
这是因为,
虽然在存款利率上浮比例放开后,各银行对于自身的存款利率有了自主决定权,
中小银行能通过提高自身的存款利率来吸引客户,增强与大银行的竞争力,
但是,有个问题,
实质上,很多银行还不具备存款利率的定价能力,如果个别银行一味提高存款利率只会导致恶性竞争。
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就曾遇到类似问题,银行恶性竞争导致利差大幅下降,最终纷纷倒闭。
所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防范推进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引发的金融风险,
我国成立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组织,全行业继续实施存款利率行业自律。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银行约定存款利率上浮的自律上限,对存款利率继续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控制线。
在这个控制线下,目前大部分银行按照基准利率上浮1.4倍,部分银行经申请后可上浮最高至1.5倍。
定价自律机制有点类似“利率同盟”的市场自律组织,对各银行自主确定价格进行自律管理。
定价自律机制的存在,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顺利实施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严格的说,这次调整其实并不属于降息,而只是把存款利率的定价方式进行了更改。
对不同类型银行、不同的存款期限设置了不同的最高“基点”上限。
我们举个例子,
现在1年期定期存款的基准利率是1.5%,
假设一家地区性商业银行原先的上浮比例是1.4倍,
那么根据新规,存款利率如下——
可见,1年期利率由原先的2.1%变成现在的2.25%,
新规后存款利率反而是上升的。
我们再来看看2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如何变化。
现在2年期定期存款的基准利率是2.1%,
这时候,2年起利率由2.94%变成2.85%,
新规后存款利率是下降的。
总的来说,此次调整后各期限利率是有升有降的,
短期利率可能有所上升,
而长期利率则可能有所下降。
采用基准利率加减点模式定价是国际通行的定价惯例,本次改革也是行业自律统一协商的结果。
多家银行的存款利率在2021年6月21日做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