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何时出现的?
答: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也叫尤斯制,来源于英文“use”一词,是英国宗教团体和封建主矛盾斗争的产物。在13世纪的英国,宗教信徒们将土地无偿捐献给教会,当时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征税的,且不能被没收。随着教会土地的不断增加,封建主的税收收入持续减少,且政治经济地位受到威胁。因此14世纪英国王室颁布了《没收法》,规定未经国王许可捐赠给教会的土地一律被没收。教徒们则创设了“用益制”作为对策,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替教会经营管理土地,土地产生的所有收益仍然归教会所有。后来用益制被广泛应用并发展成信托。
狭义的信托法律与广义的信托法律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狭义的信托法律仅指调整信托关系的基本法,即调整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因信托财产的转移、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广义的信托法律是指调整所有与信托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调整信托当事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民事性法律规范,也包括国家管理信托活动的行政性法律规范,如关于信托登记管理、信托税收管理、营业信托管理、公益信托审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