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学家梅特兰曾经说过:“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
1、信托财产的运用有什么限制?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监管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但是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什么是卖出回购?信托公司可以用这种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吗?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卖出回购”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按 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先行卖出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特定资产(国债、股票等),再按固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从交易对手处将该项特定资产买回的资金融通行为,其本质是交易对手利用特定资产进行融资。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3、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1)禁止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进行非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实业投资;
(2)信托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50% ;
(3)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信托公司同业拆入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4)关联交易有特殊要求;
(5)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 身资本净额的50%。
4、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信托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 信息披露和具体业务的信息披露。信托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托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
此外,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时,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