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信托理财,“刚性兑付”是其传播度最高的标签之一。所谓的刚性兑付,指的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做兜底处理,“砸锅卖铁”也要把钱还给投资者。
早年间,刚性兑付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近年来,宏观经济略显颓势、股市持续低迷,在这种投资环境下,信托产品却能以相对较高的年化收益率一路前行,发行数量也在不断扩大,就与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有一定的关联。
然而从原则上来讲,任何在完全市场竞争下的投资行为必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并且是风险与收益成正比,但我国的信托产品却违背了这一规律。为了整顿金融市场,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为《资管新规》,提出要打破“刚性兑付”,其中明确了“刚性兑付”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
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3、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4、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问题来了,我国信托行业为什么会出现“刚性兑付”的情况呢?
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从这一角度来说,信托公司并没有“刚性兑付”的义务。部分信托产品能够做到“刚性兑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点:
1、“严审核”国家对融资企业、融资项目有严谨的审核,在源头上控制风险。任何一款信托产品都是需要向银监会报备的,银监会审核过会之后信托公司才可以发行。特别是对房地产项目,银监会的要求比较高,融资方以及融资项目必须达到“四三二”要求:四是指四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三是指融资方30%自有资金的注入;二是指开发商必须有国家二级资质。
2、“连带责任担保”土地抵押、股权质押、大型企业集团的连带责任担保。如果项目确实出现问题,融资方无法还款,那么信托公司就会把足额的抵押物或质押股权进行拍卖,或者由担保企业出资,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如期兑付。
3、“资产管理公司接盘”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均是由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金均为100亿元。这四大资产公司主要是为了接受处理不良资产的,一旦信托产品出现问题,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会用资金来收购折价的土地或者股权,从而谋取利润。
信托产品作为一种高端的理财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不但收益高,投资门槛也高。我们要理性认识信托,更要认清其潜藏的风险,明确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原则,在充分了解信托项目,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允许的前提下,再将信托产品合理地配置在投资组合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