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公司设立集合信托计划,需要遵循哪些要求?
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投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融资类信托包含哪些业务形式?
信托公司在融资类信托业务中主要承担的职责是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推荐信托项目,向特定项目提供债务融资并索取融资本金和利息,资金运用方式包括信托贷款、信贷资产受让信托、以及带有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等。
三、投资类信托包含哪些业务形式?
投资类信托包含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信托业务形式。在此类信托中,受托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投资管理职责进行外包,但不包含法律规定、受益人(大会)决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安排给其他当事人的情形。如在证券投资信托中,一般由信托公司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但如果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四、信托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哪些风险?
整体上看,信托投资中主要面临五类风险:
(1)信用风险,指因交易对方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信托本息不能按期收回或根本不能收回,最终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此所产生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信托产品发生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有两种:一是信托公司层面,指信托公司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业务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二是信托项目层面,指具体信托项目不能按期变现兑付清算的风险,以及对期间开放的信托计划来说,存在赎回资金规模大于申购资金规模的可能性。
(4)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信托公司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意外损失的风险。
(5)声誉风险,是指由机构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机构负面评价的风险。
五、事务管理类信托包含哪些业务形式?
事务类信托业务主要利用信托权益重构、名实分离、风险隔离、信托财产独立性等制度优势,和信托公司自身作为专业机构受托人的身份优势,为法人和个人委托人提供的融资或投资管理以外的信托事务管理并获得收益。这类信托业务由委托人驱动,信托公司一般不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动的管理运用,多数情况下信托公司履行被动管理职责,具体业务类型包括股权代持、员工福利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财产权信托中的事务管理类信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