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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消费者能否在信托产品到期前赎回本金和收益?
阅读 1005发布日期 2021-10-11


信托消费者能否在信托产品到期前赎回本金和收益?


信托消费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赎回本金和收益: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转让人与受让方商定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划分资金后,转让行为生效。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信托产品到期前的流动性要求。


(2)信托产品提前终止。这种情况下一般为发生了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由信托公司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受益人可以提前收回本金及收益。但这种选择方式的主动权通常由信托公司掌握。上述情况针对的是封闭式产品,如果是开放式产品,消费者可以在产品开放期选择赎回信托份额,实现在信托产品到期前的退出分配。


如果信托项目发生了风险事件,信托公司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如果发生了风险项目,信托公司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落实风险责任。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是什么?


这种说法主要针对的是债权融资类信托,对这类业务,之所以说担保是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是因为当融资方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受托人可要求融资方或交易对手履行担保义务,来保障其债权、物权或其他权力的顺利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作为信用增级的重要手段,信托公司需要在信托产品运营管理过程中随时监督担保的落实情况,了解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化情况。


信托公司对部分信托产品会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是出于什么考虑?


预警线和止损线的设置,一般出现在结构性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是为了防止信托财产运作不顺利,导致优先级资金的本金遭受亏损。银保监会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构性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当结构性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