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结构化信托业务?
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时,有哪些业务要点?
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注意:
(1)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
(2)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
(3)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者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
(4)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时,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
(2)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3)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
(4)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5)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
(6)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