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发布2年来,过度期结束。其中较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新规》第十九条、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02.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兑付时,是否属于刚性兑付?
那么对于信托产品存在违法行为,投资者要求兑付违法行为产品时,是否属于刚性兑付?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对于违法项目的兑付要求属于依法主张的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责任,那就突破了以信托财产为限买者自负原则,应该以信托的自有资金来履行赔偿责任。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是投资人应当承担的自担风险,不属于打破刚性兑付的范畴。卖者没有尽责、买者就不应自负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