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0年代,地方政府还不能通过发债来举债,因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筹资:
一是地方国企经地方政府批准发行内部债券,以支援国家建设为名摊派给各单位。
二是由地方政府原行政管理部门翻牌成立的公司去融资,地方政府提供担保,这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前身。
这里要提一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它是分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
显性债务是监管法规允许、相对规范的地方政府债。
隐性债务是变相举债形成的,没有纳入到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
而城投平台参与的部分是隐性债务。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央行联合原银监会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并制定了三部法规,分别是: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银监办发[2011]191号)
自此,城投平台的概念基本确定,它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