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刚接触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都会有这样的疑虑:虽然推介产品给我的销售经理是代销机构的员工,但是投资款还要打给代销机构吗?难道不能直接打给基金管理人吗?打给基金管理人我是放心的,毕竟是基金管理人来管理基金,但是为什么要打给代销机构呢?少则一百万,多则上千万的投资款,打给代销机构的话,万一对方把钱挪用了、或者破产了怎么办?
本文通过法律的角度,尝试对投资者的上述疑虑进行解答(本文分析的基金仅指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股权投资基金)。
一、关于基金代销机构
并非所有向你推介基金产品的机构都是合法的基金代销机构。2020年10月,证监会颁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其中第二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同时,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上述可以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中,机构注册设立的条件均以较强的资产实力为前提,归纳如下:
因此,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一般都具备较强的资产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受到证监会或银保监会的强监管。除上述机构外,其他号称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司,都不是合法的基金代销机构,无权收取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款。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基金产品时,建议先前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网址:https://www.amac.org.cn/)中的“基金销售机构公示”栏中查询该代销机构是否已取得基金销售资格。
二、为什么投资款要先打给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是助推基金行业发展壮大避不开少的主体,基金代销业务的发展是必然趋势。
首先,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其本职工作是基金管理,基金募集环节由专业的基金代销机构代为完成,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将其主要精力用于基金管理的主业;
其次,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基金代销机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投资者的投资顾问的作用,投资者需要代销机构根据投资者的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向其推荐符合投资者需求的基金产品。
一个基金产品,可能会有多个代销机构为其代销。因此,通过代销渠道购买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其投资款如直接打到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将非常不利于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费用结算,也增加了基金管理人查账确认、退款等环节的不必要的精力付出,不利于整个基金行业的长远发展。因此,监管要求投资者将投资款先行打到代销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三、监管部门如何从制度上保护投资者的钱不被代销机构挪用?
(一)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账户开立人及开户银行均必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统称账户开立人)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根据前述规定,无论是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账户开立人还是开户银行,均必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必须审核账户开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开立销售账户的主体资格。
因此,如果代销机构拥有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通常可以视为银行已经事先为投资者审核了代销机构的资质和主体资格。
(二)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中的钱不属于代销机构,其债权人无权查封扣划
有的投资者担心打给代销机构的钱会被代销机构的债权人查封,或者万一这些钱在转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之前代销机构破产了怎么办?
对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同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账户开立人不得以销售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另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三)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开户行作为监督机构的监督责任
有的投资者还会想,虽然法律规定了打给代销机构的钱不属于它的,它的债权人也无权扣划,但是毕竟账户是代销机构开的,万一对方强行把钱转走挪用了怎么办?
对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账户开立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应当载明协议当事人的声明与保证,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账户开立人具有合法的开立销售账户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或者限制开立销售账户的情形;
(二)明确约定协议到期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监督机构对基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开户行想要赚开户的钱,就必须作为监督机构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如果其与代销机构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该银行需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监督机构必须限制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功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转流程,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销售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即,开户银行必须监督代销机构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
那么,监督机构如何做到将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功能仅限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监督机构接到账户开立人发起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时,应当确保收款账户是在监督机构备案的账户。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时间应当遵循《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的规定。”;
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
“监督机构接到账户开立人发起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后,应当对指令进行明细或者总分核对。监督机构发现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与本规定要求或者监督协议的约定不符的,应当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应当对销售账户可能存在的余额、备付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使用情况、销售相关费用收取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开户行在监督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使用上出现过失或者过错,钱还是被代销机构挪走了怎么办?对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开户行如果工作失误的话,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四、结论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中的钱属于投资者,不属于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债权人无权查封和扣划,即使代销机构破产也不属于代销机构的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开户行作为监督机构必须承担监督责任,核对所有划款指令,将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功能仅限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代销机构投资者如果担心投资款打给代销机构不安全,建议可以先行做以下几件事:
1、先去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该代销机构是否已取得基金销售的资质;
2、如果是该代销机构包销的基金产品,拿出代销机构给的基金合同,看看合同中记载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与代销机构让你打款的账户是否一致;如果该代销机构系所购基金产品的新增代销方,可以要求该代销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盖章确认的《关于旗下私募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并核实公告中记载的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与代销机构让你打款的账户是否一致;
3、如果条件允许,让代销机构出示其与开户行签署的监督协议(部分代销机构会将监督协议公示在官网),核实协议的签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