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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份子”买信托不合规,这个热闹别凑!
阅读 1083发布日期 2022-04-12


不到一天时间,李先生就在自己建的投资群里凑齐了600多万元,用来购买某信托公司新发行的一款信托产品,人均30万元,约20人参与,群里都是熟悉的同事、朋友。李先生一在群里发布最新的投资消息,很快就得到了众多群友的响应。


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凑份子”买信托或理财产品,这种方式持续了很多年,主要形式是,一名投资人发起,私下募集资金,资金汇集到该投资人名下后再购买某理财产品,最终由发起投资人按照参与者出资份额来分配收益。曾经有人还开发出理财网站,将凑钱买信托做成一门生意,公开募集资金,但很快,这种号称“百元买信托”的行为就被叫停。专家多次提醒,凑钱买信托产品是违规的。


缘何“凑份子”?


究竟何为合格信托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需要承担怎样的风险?这些问题,各机构在开展金融投资者教育时往往都会涉及。那么,为什么“凑份子”买信托仍较普遍地存在?


信托投资仍具有一定吸引力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这一点从投资者人数逐年增长即可看出。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信托产品投资者数量继续上升,其中个人投资者数量已增长至120万人以上,连续8个季度趋升。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又进一步证明信托投资在财富增值保值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关注。以上述信托计划为例,其信托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是信托公司运行较为成熟的领域之一;再看其业绩比较基准,300万元(含)至600万元:7.5%/年;600万元(含)至2000万元:7.6%/年,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这种业绩收益仍具备一定竞争力。


就投资者而言,凑钱买信托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其一,不方便或不愿意以自己名义开立信托账户;其二,达不到合格投资者门槛;其三,多凑些资金以追求更高的收益。


一位投资者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我们这些够不着信托门槛的投资者,‘凑份子’购买能够让我们也享受到高收益。就算是赔了,损失金额也有限。”


对于“凑份子”买信托这一现象,信托公司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某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表示,就信托公司来说,对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权属关系进行尽调比较麻烦,也需要成本。一般就集合信托产品而言,主要采取委托人声明和承诺的方式来确定信托财产来源。比如,有的公司会在双录时询问一句:请确认您不是凑钱购买本理财产品。这种情况下,是否凑钱购买,只有买者本人心知肚明了。


风险何在?


通常情况下,“凑份子”是由一名投资者发起,私下进行二次资金的募集,大家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参与,签署一份协议,对出资人、出资额、风险及收益等情况进行说明。甚至有的熟人之间,连一纸协议也没有,转账、收益分配全建立在对发起人的信任基础之上。


“最担心中间人‘失联’,即便是有合同,但万一中间人携款跑了,或者个人有什么官司,或者发生一些极端突发事件等,找不到人,风险还是存在的。”投资人王女士与人合伙买信托大约3年,至今跟过3个项目。


另一位投资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牵头人很重要,因为他要负责选择理财项目和分配收益,所以他必须是可信赖的,且具有一定专业度,不仅要选择稳妥的理财产品,还要合理分配收益。”


“中间人”也有担忧。


一位经常“张罗”亲朋好友凑钱买信托产品的林先生说:“首先是担心踩雷,不出风险时皆大欢喜,一旦遇到逾期或风险项目,就会担心被抱怨。另外,作为中间人,如果‘凑份子’的朋友临时有事要撤出资金,我还得自己或找人接盘。”


看似“多赢”的方式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第一,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凑钱投资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与监管要求不符;第二,凑钱投资信托产品,可能会产生收益分配的纠纷,而且任何客户私下的二次募资,信托公司是不认同的,这种做法存在不确定性且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从此规章看,通过合资购买信托产品是违规的。


投资者教育仍需加强


“投资理财,最主要的是量力而行。”一位信托公司理财经理说,“投资门槛高的信托产品,委托人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


信托产品是面向合格投资者设立的私募产品,风险相对较高,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相对较高。从投资者角度来看,凑钱购买信托的投资者大概率不属于合格投资者,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均无法满足信托产品的投资要求,可能会面临产品风险水平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造成无法承受的损失。


从机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销售机构在展业时应当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要求,首次认购信托产品或接受信托服务的消费者,信托公司应当向其告知接受投资者教育的途径,原则上至少通知其参加一次投资者教育的专题讲座、培训研讨会等宣传教育活动。


信托业内人士认为,投资者教育工作是近几年监管部门不断强调的重要工作,也是各类金融机构目前工作的一大重点,特别是资管新规出台后,资管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培养、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极其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