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全面系统提出区县城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发展目标、建设任务、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方式。
大力支持区县城投融资
《意见》第三十五条指出,“对公益性项目,加强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其中符合条件项目可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对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提升区县域综合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区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区县区财政平稳运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区县城建设,盘活国有存量优质资产,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中央企业等参与区县城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整合利用好既有平台公司。”
结合《意见》第三十五条,一方面,对区县级城投的融资渠道进行了指导,可从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与中企合作等方向重点突破,另一方面,对资产端募投项目也进行了指导,可从“县城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商贸流通设施、老旧小区、停车场及充电桩、产业配套设施等”进行重点规划布局。
全面加强区县基础设施建设
梳理近期政策,除《意见》外,仍有其他政策春风拂面:
4月18日,人民银行、外管局提出“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从货币政策支持的角度,对城投公司的融资保障提供了一定支持;
4月29日,政治局会议提出“把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而城投公司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抓手和重要融资主体,未来资金缺口和需求将进一步加大;
5月初,证监会召开专题会议提出的“丰富科技创新公司债、中小企业增信集合债等债券融资工具和品种”以及“研究拓宽基础设施REITs试点范围”,对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在内的证监体系的监管审核政策提出了一定要求。
本次《意见》的发布及国家发改委负责人的解读,从地方政府专项债、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券等角度,对区县级城投公司的多元化融资进行了指导。在加大投入的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下,分类引导区县发展方向,多渠道融资,培育特色优势项目,谋划合理的投融资方案。
城投公司作为我国地方财政投资特有的产物,以史为鉴,可以看到监管审核政策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在稳增长目标不变的宏观政策背景下,《意见》的发布未来财政部、银保监会、交易所等支持政策的落地或可有一定期许。区县级城投公司的发展值得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