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也被广泛运用于国内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其中应收账款收益权及回购协议信托产品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类。在信托产品中,常见的交易结构有贷款模式、股权模式、权益模式、组合模式。
其中,应收账款转让就属于权益模式,今天我们就来简单介绍这一模式。
以政府平台融资为例,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受让政府融资平台持有的应收账款,以该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作为信托计划的未来现金流入来源,平台公司以此融入资金,到期后由其回购应收账款,实现信托计划退出。举个例子说明,假设A企业以对B企业的3亿元应收账款,向C信托公司申请1.5亿信托公司融资;常见的操作是首先将该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登记转让给C信托公司,并由A企业和C信托公司签署“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到期后以“1.5亿本金+融资成本”回购该债权。期间即使B企业跑路倒闭,A企业仍然有回购义务。在这里需要注意,如果只是转让债权而没有回购协议,B企业出现偿付危机时,C信托项目就可能面临风险。
1: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协议》、《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协议》等相关协议;2:信托公司与各担保方签署《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担保合同;在应收账款收益权信托项目中,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依然是融资方,所以融资方仍有权对应收账款及其收益权进行再次处分,另外,目前收益权的交易并无具体的登记公示制度,若融资方擅自处置,则可能很难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在应收账款收益权信托项目中,一般都需要对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在应收账款收益权信托项目中,信托公司应审核基础交易文件,调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经真实形成,是否对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出让人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收账款项下相关义务,债务人是否对该笔应收账款存在实质性抗辩理由等,从而最大限度确保基础权利的合法有效。由此可以看出,投资人在进行这类项目的选择时,优先选择管理经验丰富,风控严格的信托公司以保证信托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合法尽调,进一步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性。对于典型的应收账款而言,价值评估主要需要考虑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若债务人企业经营良好,现金流充足那么偿债能力是比较好的。对于特殊的应收账款,如各类收费权、公用企业供应水、电、气、暖产生的应收账款而言,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是比较困难的事情。这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2)该类收费是否有行业标准,国家是否实行价格管制;(3)债权存续期间,国家政策、产业环境的变化会否实质减损甚至灭失质押的收费权?如某些景区,可能会应政策要求,免费对公众开放,此时收费权已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