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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地产项目暴雷,管理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阅读 1230发布日期 2022-06-01


本文所提的金交所,泛指经过地方政府、地方金融办或某些职能部门批准,以“XX金融资产交易所”、“XX资产交易中心“、”XX股权交易中心“、”XX产权交易服务公司“等名义,为定向融资产品、债务发行工具、债权资产项目、特定收益权转让产品等非标债权提供备案服务,为私募产品提供发行通道的机构。


金交所产品及兴起背景


以定融产品为例,金交所产品主要涉及金交所、发行方、投资人、受托管理人、承销商、交易结算公司(场外结算)、增信方。



从 2018 年开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加强了对私募债权产品的备案管理,地产非标产品备案难度增大。而各地的金交所因为没有统一监管部门,多由当地的政府或金融办监管,这就带来了各地金交所管理尺度不一,非标产品形式多样的“非标红利”,金交所的地产非标迎来了一波突飞猛进的大发展,短短几年,非标产品存量已达数千亿。


管理人与承销商角色混同


从金交所产品的备案来看,大多数管理人为前期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基协产品备案受阻,转到金交所的平台发行产品,在产品中,仍承担管理人的角色。


同时,大多数管理人,也是产品的发行承销商,通过签订承销协议,负责向投资者推荐产品、介绍发行方信息、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认定、投资者风险测评、协助签订交易文件、保管投资者资料、信息披露等工作。这也很好理解,因为在金交所的模式下,金交所本身扮演的就是“通道”角色,投资人大多就是管理人原来的客户。


因此从角色上,管理人和承销商出现了混同,在产品责任上,对应的既有管理人责任,也有承销商责任。


暴雷管理人要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


伴随2021年下半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持续加码,叠加疫情对房产销售的影响,地产行业迎来了一波强风暴,陆续有蓝光、新力、阳光城、奥园、恒大、佳兆业、华夏幸福、世茂、融创等百强房企出现流动性危机,近期绿城、中南等也负面不断。


那么,金交所的非标地产,一旦暴雷,产品管理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管理人、承销商对产品需要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


(1)管理人,从民事法理关系上,多倾向于适用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章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在受托人的责任范围内,受托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承销商,作用在于向投资人推荐产品、揭示风险以及文件审查、保管等,因此,多倾向于适用中介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承销商应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包括平台合规、发行人信息、产品信息、资料信息等负责。否则,应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虽然金交所由地方的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不直接受证监会、银保监会的管理,但从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金融风险防范、社会大众投资人利益保护等角度来看,一旦产品发生暴雷风险,除产品的相关交易文件外,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仍会参考其他规定,来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参照资管新规的内涵、信托法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


《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原则性的规定了受托人义务,同时各资产管理产品在发行时,相关产品说明书及投资合同应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职责进一步细化。


结合目前国家对金交所的高压监管态势,参照私募基金的监管政策和实践操作,从整个金融体系的统筹管理看,金交所的空间必将被持续压缩,很多金交所已经停止展业。金交所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会越来越大,除了民事责任,甚至不排除因某些违法违规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