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是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各交易场所,在国务院或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和金融办的批复范围内合法合规地进行产品设计,通过交易和备案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02. 是省去了融资过程的部分中间环节。投资人能与融资企业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关系清晰。投资人既可通过管理人代为维护权利,也可直接、单独地对债权进行追索和主张,避免了资管产品因为法律关系中隔着一道管理人而带来的投资人无法直接有效对融资方实施维权的问题。因此,此类模式基本摆脱了部分传统理财产品主要看管理人而不是底层资产的扭曲判断模式。投资风险主要取决于融资方和增信方本身的资信,这也使投资回归到了本质,聚焦于底层资产。 选择城投类项目的原因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这是投资人和金融机构的共同信仰。特别是在目前复杂的背景下,这是与政府平台最为直接的联系,政府在、平台在、资金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