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种说法主要针对的是债权融资类信托,对这类业务,之所以说担保是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是因为当融资方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受托人可要求融资方或交易对手履行担保义务,来保障其债权、物权或其他权力的顺利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作为信用增级的重要手段,信托公司需要在信托产品运营管理过程中随时监督担保的落实情况,了解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化情况。
忘记密码
积分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