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托产品而言,由于信托目的和受托责任各不相同,每个信托项目涉及的交易结构和调查内容也存在诸多差异,因此,每个信托产品的尽职调查必须要有较强的针对性,以求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托目的并保障受益人利益,同时,也为了降低资金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尽职调查的效率效果和精准性也极为重要。
总结下来,信托产品的尽职调查可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调查内容要在受托职责范围内尽可能的系统全面,尽可能覆盖信托产品运作和管理中的各种方面,充分揭示或规避各种潜在风险。
二、独立性原则。尽管信托公司常常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但是,受托责任的履行必须建立在独立判断的基础上。
三、审慎性原则。信托公司在开展尽职调查时,应保持在调查流程方面和获得资料方面的谨慎态度。
四、透彻性原则。由于信托产品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特殊性,往往涉及很多周密细致的环节,需要对信托财产和相关权益做出全面透彻的了解,要与相关当事人、政府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沟通。
五、区别性原则。针对不对的信托产品和信托项目,尽职调查应该有所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