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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六种“变相刚兑”的方案!
阅读 1481发布日期 2022-09-19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提到,信托公司承担风险管理责任的主动管理类信托资产风险率为3.04%,如果考虑当前大多数信托公司仍选择刚性兑付的情形,投资者实际发生和承担的风险将远低于这个比例。


主流信托公司变相“刚兑”方案包括:

一、发行集合信托乙,资金间接隐蔽周转给项目甲,兑付投资者本息;

二、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融资给某企业,通过多层复杂结构和隐蔽设计,资金周转到项目甲,兑付投资者本息;

三、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资金间接隐蔽周转到项目甲,兑付投资者本息,前述单一资金信托到期前,项目不能回流资金的话,继续设立第二个单一资金信托,接续第一资金信托;

四、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信托公司给乙公司发放一笔信托贷款用于支持受让受益权;

五、信托公司新募集一笔资金发放给项目甲,用于替换前手投资者;

六、用信托公司的资金池承接。


信托“刚兑”的风险显而易见。通过刚性兑付方式处置的不良项目,风险并未真正化解,同时还可能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对于刚性兑付的危害,中信信托常务副总经理王道远等著作的《信托的逻辑》一书总结为,扭曲了风险承担机制;致产品风险收益不匹配;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可持续;通过市场传导,危及整个金融市场。


“在行业风险加速暴露的形势下,通过固有资金承接信托风险资产,直接导致部分信托公司流动性紧张乃至不足。”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和晋予在其研报中曾提到。


为打破“刚兑”,监管一直在努力。


公开资料显示,2001年全国人大公布实施的《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就为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还明确了对4类刚性兑付行为的惩罚措施。


但要想真正打破“刚兑”并非易事。


刚性兑付,从原来的一种信用隐形担保,到城投债的信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种庞大的生态。十几年财政与金融的纠缠,形成了斩不断理还乱的‘刚兑’文化,与金融供给侧改革期望形成的‘信托文化’形成对峙。”西泽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高级研究员赵建在其发表的研究文章中提到,“因此,打破‘刚兑’绝非易事,不可能靠简单的发几份文件就可以解决,它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风险的拆弹或手术。”


据了解,2019年底,监管层人士也提到刚性兑付短期仍难以打破。具体来看,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展业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履职瑕疵,少数信托公司更是以类信用中介的角色从事信托业务,背离信托本源。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因信托资产主要为非标资产而难以有效实现。信托投资者也未能形成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投资理念,抱有刚性兑付预期,难以实现在“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刚性兑付”压力短期难以回避。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近期发表的研究文章亦提到, 信托业务刚性兑付问题突出,其核心在于风险承担不明确。资管新规实施后,信托公司净值化管理推进较为缓慢,尤其是非标业务的净值化管理进展更为缓慢。净值化管理实施不到位,打破“刚兑”就缺乏重要支撑。


“很多信托公司都在保兑付,只不过目前都还能撑得住。”今年9月份,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