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的规定,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后,信托公司应当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信托公司会定期向信托消费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是信托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名称、规模、期限、收益分配等;二是信托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三是信托产品的推介、设立、资金募集情况;四是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的资格,代表信托公司与委托人联系的信托经理姓名、联系地址、电话等。
同时,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报酬、各项信托费用及支付方式,并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在信托成立后,信托公司还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定期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