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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规流程是什么?
阅读 993发布日期 2022-11-18


私募基金的募集远远不只有基金合同一个文件这么简单(尽管基金合同是最重要的文件),在中国的监管环境下还需要遵守一套既定的程序和要求,否则基金就难以合规地完成募集,将来亦极有可能发生纠纷。


基金募集流程

1. 有限度的公开宣传

有别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的、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投资基金,它的私募属性决定了其不得对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尽管如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自身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AMAC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2. 特定对象确定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3.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因此,募集机构必须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匹配相应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现行监管规定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实行差异化管理:

对于专业投资者,募集机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对于普通投资者,募集机构应当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4. 基金产品推介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5. 基金风险揭示

在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后,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AMAC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AMAC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6. 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

7. 基金合同签署

募集机构在完成前述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程序后,方可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

8. 投资冷静期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其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9. 回访确认

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应当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在回访程序中,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基金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