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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障眼法”,投资者们应注意
阅读 753发布日期 2023-02-02


随着银行市场利率的下调,结构化信托产品备受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青睐。该类产品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将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两类。


信托产品盈利时,优先受益人先于次级受益人得到收益分配;信托产品亏损时,次级受益人以其认购的信托资金为限,保障优先受益人的收益。由于独特的结构设计,信托计划中“优先级”的那部分收益率会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会吸引大量投资者,作为理财替代品进行投资。


那么,一旦产品出现问题、产生纠纷时,信托计划中优先受益人是否能确保本息不受损失?固定收益的约定还能否有效呢?


我们都知道,现在是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时代。《九民纪要》第九十二条就规定了,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可见,一旦被认定为保底条款,固定收益的约定也随之无效。


实践中,判断信托计划所涉优先受益人固定收益的约定条款是否构成保底条款,应从条款本身及合同其他内容综合判断。主要从《信托计划说明书》优先级、次级受益人的权利、收益分配计算方式和分配顺序等条款进行分析。


即便信托计划对优先受益人固定信托收益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只要不承诺保证优先级受益人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收益,也不承诺保证优先级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不受损失,该条款就不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因此,提醒广大信托投资者,结构化信托产品中固定收益率以及优先顺序的约定仅是对两类受益人收益率高低及分配顺序的不同安排,并不能保证实际运行中优先级受益人固定收益的确定收取及本金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