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高净值人士都认识到家族信托对隔离资产、财富传承、延续家族精神等的好处。不过对于设立家族信托,却会产生时机的考虑︰"什么时机设立家族信托的时机最好?"、"我还处于壮年,真有必要现在就去考虑年老甚至离世后的财务安排?"、"那么早就把钱交由受托人主管,好吗?"如果你心中也有各种疑问,不妨看看以下分析再作规划。
01 风险和明天,永远不知道哪个先到来
高净值人群不可避免地会面对更多的经营活动和利益关系,因此风险敞口也就更大、更复杂,例如企业经营风险、债务风险、婚姻风险、继承风险、代持风险等。所有设立条件都万事俱备的情况往往很难等到,而家族信托的设立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过程,通常需要经历诸多环节,如信托方案设计、信托财产置入、相关文件签署、财产交付和转移登记等都需要保障充分的时间。
我们都听过”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意外意外,就是意料之外”,即使现在生活优渥,我们也永不会知道,何时会遇到意外,或者遭逢巨变、财务陷入困境。到底是需要信托保障那天先来,还是设立好信托那天先来。谁会想到著名功夫演员李小龙32岁时就在拍戏期间猝死、Beyond的黄家驹会因舞台意外就魂断日本,还有无数个名人富商离婚后遭分割财产的案例,这些都表明,有时候时间不会去等人,有些事情能做一定要先做。
02 把握 "三个健康" 的最佳时机
所以,如果是已经了解家族信托的功能和好处后,最好是趁还做到”三个健康”时,马上设立。这里说的固然包括人体的身心健康,那另外两个健康又是甚么呢?
1、个人身心健康
一个信托能够成立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设立人(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够做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很多现实事件和调查数据都在告诉着我们,现在越来越多的疾病呈年轻化趋势,如心脑血管疾病发病人群越来越年轻,高强度的工作、高压力的生活节奏所导致的抑郁症等也都处于高发态势,加之意外受伤可能导致的行动意识障碍或语言功能障碍,这都使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变得不再如往常般那么轻而易举。若委托人是在身体状况不佳、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设立家族信托,十分容易引发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无效的法律风险。
像梅艳芳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虽然她深知道母亲的挥霍本性,想到利用信托,为母亲定期提供充足金钱应付生活,又不会令其一夜败光全部财产,但在紧急特殊情况下设立的家族信托,本身就存在更高的风险。梅艳芳所设立的信托,由于是在快去世前设立的,还没有走完信托设立的流程就去世了,这给信托留了一个漏洞,让她的母亲觉得可以利用这个漏洞。果然在其去世不久,梅母以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理由想要撤销该信托,并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一系列诉讼。虽然最终信托受托人胜诉,但为了支付诉讼等相关费用也消耗掉了大量信托财产。
事实上,当委托人存在明确的意识不清、经营困难、债务缠身等“紧急情况”时再设立家族信托,其信托效力已然受到挑战,无论最终的诉讼结果如何,都会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并且与信托相关的私密信息也会随之暴露,信托当事人及其家族都会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和损失。
2、家庭关系健康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强烈意愿,常常是由特殊事件激发的,比如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财产分割,而此时设立的家族信托,往往有转移资产之嫌,其权威极易受到质疑和挑战。在多数情况下,家族信托的设立过程也是一个家族在讨论和分割家族财产的过程,能够使得每个家庭成员对于自身利益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从而起到最大限度避免未来家族纷争的积极效果。
因此,在家庭关系健康的时候设立家族信托,可以避免家族纷争给家庭带来分崩离析。设立家族信托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家族长远规划和对家庭成员利益配的一个过程,在设立的过程中就会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并把这些消除。而当家庭出现矛盾的时候设立信托,弄不好就有转移资产的嫌疑。
3、家庭财务健康
之前我们多次谈到过家族信托可以隔离债务,如果在家庭财务很健康的情况下,信托不存在被挑战的机会。
然而,对于已经发生的债务以及虽尚未发生但能够合理预见的债务,设立家族信托也不具有风险隔离的效果。如果委托人本来就欠了很多钱,委托人或其家庭已经存在现实的或可预见的债务风险或法律责任风险,如破产风险、涉嫌经济犯罪风险等,则其设立的家族信托仍有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
家族信托作为一项需要精心设计、专业且具前瞻性的财富工具,需要提前规划,匆忙设计的家族信托在未来中长期的运行管理中,往往会出现各种意料之外的事件,不利于家族财富传承及家庭关系和谐,甚至威胁到信托的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
因此,虽然设立家族信托没有绝对正确的时间点,但是为了防止财富意外失控,在财产没有权利瑕疵的状态下,尽早设立家族信托并留有调整的空间,才是对财富和家庭的一种责任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