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牌照缩减至67张!
近日,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托”)正式宣告破产,成为2001年《信托法》颁布以来首家破产的信托公司。
信托牌照缩减至67张!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信托”)正式宣告破产,成为2001年《信托法》颁布以来首家破产的信托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五中院”)近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民事裁定书,认为新华信托及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创富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律规定,故而宣告上述两家机构破产。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信托投资者怎么办?
清华金融评论孙世选表示,从理论上讲,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保护机制,即,委托人或受托人因为出现破产原因而依法被宣告破产后,信托财产并不被划入破产财产范围而进行分配。完整的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包括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破产、与受托人破产、与受益人破产三方面的风险隔离。 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被认为是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
信托公司破产后,其信托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首先,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
《信托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相对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独立性,根据该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如果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并且在实际管理信托财产期间,按规定信托公司应依法区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对不同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严禁发生混同。这是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履行的最重要的法定义务之一。
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在财务上被视为“表外资产”,并且保存于在商业银行单独开立的保管账户中,在信托公司内部信托财产的核算也由独立的会计部门负责,与固有财产会计部门区隔。据此,我们通常认为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可以达到一定的隔离效果。
所以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实践操作情况,在信托公司破产时,其管理的信托财产由于并非其责任财产因此不会被视为其清算财产,也就不会被用于向其债权人进行分配。
其次,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委托人通常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依据《信托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其受托人职责即告终止。此时,依据《信托法》第四十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信托关系当事人有权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来选任新的受托人,如果信托文件对此未作安排,则届时可由委托人自行选任;委托人不选任或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或其监护人)选任。在新受托人产生之前,银保监会可以视情况为当事人指定临时受托人代行管理。
由此可知,法律已经将选任受托人的权利赋予信托关系当事人,在新受托人产生之前,监管机构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为家族信托指定临时受托人,履行管理义务,尽力确保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在新受托人履职前的“过渡期”内得到妥善保护。
第三,即便在信托公司终止后,新受托人履职之前,仍会有相应主体履行对信托财产的保管义务。
除监管机构可能指定临时受托人外,《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终止时,由清算组负责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因此,信托公司终止后,按规定信托财产的管理工作并不会终止,信托公司的清算组仍然会妥善保管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直到新受托人受让信托财产。
综上所述,无论是家族信托信托财产本身的安全性,还是委托人和其他信托关系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均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