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几种行为:
第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例如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不当利益输送;
第二,将信托财产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例如,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信托财产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向信托消费者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例如,信托公司在消费者购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里,写有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第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第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