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内机构与个人财富的迅速积累,急需更丰富、多元化的资产管理渠道,中国的资产管理1行业得以迅猛发展。在这个大背景下,自2012年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多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投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
1.私募证投基金合法地位首获《证投基金法》承认
修改后的《证投基金法》的最大亮点是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投基金(即私募证投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填补了此前的监管法律空白。《证投基金法》主要为私募证投基金构建了如下制度框架:一是合格投资者制度,即私募证投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2进行募集,且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二是基金合同管理制度,即明确了基金合同的必要性及必备内容;三是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的备案制度,即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3履行登记手续,且私募证投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四是私募证投基金的募集制度,即明确募集对象、规定禁止性募集行为;五是私募证投基金的托管制度,即私募证投基金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此外,私募证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如达到规定条件,经证监会核准,亦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证投基金法》首次将私募证投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意味着私募证投基金终于获得合法地位,为将来进一步完善私募证投基金监管体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原登记为公司或合伙企业的阳光私募证投基金,可按照《证投基金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之前的组织关系可以通过基金合同作出约定,并到基金业协会或者证监会登记或备案,从而纳入新法监管。此项变化,意味着阳光私募证券基金将可以在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4等不同的组织形式中加以选择。
2.券商资管规则修订为券商资管业务松绑
《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一是取消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实行协会备案管理制度;二是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使用的方式,按照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对投资范围区别对待。对于扩大资产使用的方式,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以及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三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5的限制,同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限制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四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同时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五是取消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管业务的所需达到“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六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此外,《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制定相关法条强化对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上述法规的颁布将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提升其在资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3.基金公司借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军PE领域
根据《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证投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这意味着证投基金管理公司首次获准进入股权投资(PE)领域。《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在以下方面做了进一步约定:一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特定客户制度,即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应为合格特定客户6,人数不应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人民币300万元的投资者可不受此限制,这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的要求相比,无疑大大降低了门槛,为中小投资人开辟了另一条参与PE投资的新途径;二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即证投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的时点、或发生规定事由时,向证监会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细化《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的要求,规范基金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的行为,有效隔离业务风险,鼓励基金公司有序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证监会起草了《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了子公司的定义。第二,规定了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材料,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合作伙伴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境内机构,也可以是境外机构;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第三,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在有关报告中详细说明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或者领薪的情况,并对外公开披露。第四,加强子公司的管控,该法从隔离制度和业务协同两个方面对基金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做了制度安排。第五,明确了子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
本次证监会允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PE投资,有望改善一直以来PE行业全国性立法监管缺失的局面,有益于推动PE行业的发展促进PE行业的多元化。
4.期货公司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允许国内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活动:一是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制度,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7方能申请并在获批后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二是业务规范制度,即从起始委托资产最低金额、关联客户禁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风险控制、风险提示、客户知情权、募集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规范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上述变化改变了目前期货公司倚靠手续费的单一盈利模式,有助于推动期货公司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型,培养未来新的盈利增长点,也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并满足市场的需求。
5.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监管进一步明确
565号文和《券商直投规范》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券商直投业务的监管:一是简化直投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二是增加直投业务范围,即首次明确了直投子公司和直投基金可以参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为直投子公司和直投基金以可转债或过桥贷款等债权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提供了可能性;三是允许负债经营;四是明确了直投基金的组成种类,包括由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即直投母基金;五是明确了直投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即直投基金应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8募集资金,且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六是明确了直投基金的备案制度;七是明确了直投业务的双重监管制度,即地方证监局通过证券公司间接管理,同时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作为券商业务创新配套措施之一,证监会于2012年10月11日公布了修改后的《子公司试行规定》,放宽了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门槛,《子公司试行规定》主要对以下两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第一,将证券公司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由过去的5年缩短至2年。第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以上变化更加符合股权投资行业的市场惯例,为券商直投业务提供了更多的操作空间、并标志着券商直投业务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制度的建立。
6.保险资产管理拓宽领域
上述一系列规定大大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也为保险资金与其他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
7. 证券公司首获私募证投基金综合托管资格
私募证投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是指金融机构依据与私募证投基金客户的合同约定,为其提供资产保管、净值计算、投资清算、投资监控、托管报告、全面信息服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后台外包等综合金融服务。长期以来,私募证投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均由商业银行垄断。
2012年8月,证监会下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措施》”),新增了“鼓励券商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业务”,明确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代理等业务,为专业投资机构提供后台管理增值服务。2012年11月,招商证券作为首家证券公司获得证监会批准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中金公司与信达证券试点的保证金现金宝业务,也采取了券商托管的模式。
2013年2月,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在2004年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完成,旨在推进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提升基金托管服务水平,同时进一步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更好发挥公募基金托管的制度优势。为了与新《证投基金法》相配套,《业务管理办法》所规范的托管人职责要求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证监会则于
上述变化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创新托管体系,为其探索建立二级托管并存模式提供依据,提升了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
8.资产证券化沉寂四年再度启程
当前,央行和银监会主导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导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主导下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兵分三路,共同迎接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重启和扩容。
在央行和银监会主导下,2005年4月20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中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展试点的标志。但2008年年底,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出于审慎原则,监管机构暂停了资产证券化的审批。2012年5月中旬,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试点总规模为5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幕终于再度开启。国家开发银行根据上述《通知》于2012年9月7日发行的101.6644亿元“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2005年试点以来规模最大的一单产品;交通银行则于2012年10月30日委托中海信托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30.3355亿元“交银2012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中引入了保险资金,为2005年来首次。
中国证监会早于2005年8月就开始了证券公司的资产证券化,2010年还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明确定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为:由证券公司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收益凭证,并按照约定,以受托资金购买原始受益人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2012年6月,隧道股份发布公告称,委托国泰君安证券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拟以项目公司应收专营权收入为基础设计资产支持证券;7月20日,中信证券也上报一款名为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架马车则是资产支持票据,即根据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于2012年8月3日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注册发行的设有基础资产现金流质押的证券化产品。2012年8月,上海浦东路桥、南京公用,宁波城建、天津房地产信托集团先后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规模合计40亿元。
9.证券、保险和私募证投基金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