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舶来品?信托其实是中国造!


范氏义庄,像家族信托一样传递历经800年的家族温情


我们都知道,现代信托行业的萌芽出现于英国的工业革命时期。最早信托是由个人承办的业务、处理公益事务以及私人财产事务。


后来随着需求的日益多样化,英国政府于A.D.1893年颁布《受托人法》,开始对个人承办的信托业进行管理,直到A.D.1925,《法人受托者》调理的颁布以后,由法人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营业性信托才正式开始。


而探索信托业真正的鼻祖,应该是创建于我国北宋时期的范氏义庄。其实,信托根本不是舶来品,甚至可以说是中国造!


信托的精神在中国这个儒家文化的大陆上,实际上已经存在了近千年的时间!


以下将为你揭开中国第一个信托,也可以说是全世界第一个信托——“范式义庄”。


范义庄现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于范庄前32号,是由北宋著名政治家、文学家范仲淹(A.D.989-1052),于A.D.1049以苏州灵芝坊祖宅创立范氏义庄,购置义田千亩,作为宗教公产,用以周济族人,并附设义学供族人子弟免费入学,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义庄。


关于范文正公,《宋史》记载:仲淹内刚外和,性至孝,以母在时方贫,其后虽贵,非宾客不重肉。妻子衣食,仅能自充。而好施予,泛爱乐善。死之日,四方闻者,皆为叹息。


欧阳修评价:公少有大志,每以天下为己任。王安石评价:一世之师,由初起终,名节无疵。毛泽东曾经评价说:“中国历史上有些知识分子是文武双全,不但能够下笔千言,而且是知兵善战。范仲淹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


关于这位在积贫积弱的有宋一代闪亮的明星,网上信息众多,本文就不再赘述。


01、范氏义庄的建立


史学界有“唐宋之变”的说法,宋代和唐代的社会基础截然不同,一个突出的表现是贵族的衰落,以前那种延续数百年的贵族家族不见了,代之以平民家族崛起,像范仲淹这种“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逆袭者越来越多。但阶层的上升与下沉通道是一体的,“富不过三代”亦成为家族的共同焦虑。


正如北宋理学家张载所说:“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岂能保国家?”


北宋皇祐元年(A.D.1049),60岁的范仲淹出任杭州知府。此时的他深知,无论仕途,还是生命,自己都已进入了下半场,该考虑下以后的养老和身后事了。


子侄们劝他,“治第洛阳,树园圃,以为逸老之地”,因为范仲淹的母亲安葬于洛阳。


然而,范仲淹却另有一个惊人的创意。他在《告诸子书》中说:“吾吴中宗族甚众,于吾固有亲疏,然吾祖宗视之,则均是子孙,固无亲疏也。苟祖宗之意无亲疏,则饥寒者吾安得不恤也?自祖宗来,积德百馀年,而始发于吾,得至大官。若独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异日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今何颜入家庙乎?”


换句话说,范仲淹把自己能够“得至大官”的原因,归结于范氏祖宗“积德百馀年”。因为这个原因,他就要回报范氏族人,要“恤宗族”。


北宋皇祐二年(A.D.1050)10月,范仲淹决定,在自己的老家苏州府吴县、长州县购买良田一千亩,再买一座大宅院。他此举的目的,是为了首创一个史上前所未有的非政府慈善机构——义庄。


“范氏义庄”,由“义田”、“义宅”、“义学”三大部分构成。此时的范仲淹,绝不会想到,他首创的这个机构,史称的“范氏义庄”,将从北宋一直运行到民国,历经近千年风雨而屹立不倒,创造一个不朽的传奇。


所谓“范氏义庄”,就是范仲淹用自己的多年官俸积蓄,购买良田以收租米,然后用来赡养范氏族人,购买大宅用来供范氏族人集中居住。这是一种通过慈善救济的方式,为范氏族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机构。


“范氏义庄”的存在,增强了集中居住在苏州府的范氏族人们,向历朝历代政府纳税的能力,增强了他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了范氏族人的繁衍昌盛。


同时,手订义庄规矩十三条,规定了义田所收的租米,“谁管理”“赡养谁”“如何赡养”等基本原则,包括米绢钱发放的对象、数量、方式、管理、监督等事项。


范仲淹父子通过义庄给族人所规划的经济生活有如下方面:


1.领口粮: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临时加折。凡是族人,每天可以领1升白米的口粮,粮是一月一领,即每次领3斗。米要保证是白米,如果是糙米,加领二成。每一房还可以领一个奴婢的口粮。仆人有儿女,在范家服役15年,年龄已到50岁的,也按口领米。范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不能领口粮,但如丁忧、候选在家,或者在边疆做官而将家属留在乡里的,照常支领口粮。


2.领衣料:每年冬天,一人领绢1匹,5~10岁的儿童领半匹。


3.领婚姻费:凡嫁女的领钱30贯,这个女子若第二次出嫁,再领20贯。凡娶媳妇的领钱20贯,若第二次娶亲就不能再领了。


4.领丧葬费:族人死了,按其辈分领取安葬费,尊长丧支领25贯,次长丧15贯,19岁以下卑幼丧7贯,15岁以下3贯、11岁以下2贯,7岁以下及奴婢均不能领取。


5.领科举费:族人取得大比资格的,可领路费10贯,第二次大比,再领5贯,若无故不赴试,已领之钱交还义庄。后因物价上涨,增加给钱数目,以使“子弟知读书”之美。另外,义庄设有义学,请本族有功名的人教育本族子弟,并给教授者束修。


6.借住义庄房屋:义庄设有义宅,供族人借居,若房舍需要修理则自行设法,如果本人确实贫乏无力修缮,从义庄领钱修葺。本人有余力,在义宅地内建造房屋,听其自便。


7.借贷:族人一时急用,可向义庄告贷,但不得经常借,且要到时偿还。若不能归还,也不扣他的月米,以保证他的基本生活。


按照这些规定,范氏义庄中人们的生活基本需要的口粮、衣服、住房可以无偿获得,重大事项丧葬婚嫁的经费,也不用发愁就可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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